权力名称 | 对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阿巴嘎旗教育局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发布)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其他方式发现“对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问题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六十二条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2.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擅自更改教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