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各类贷学金、助学金审核发放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责任主体 | 阿巴嘎旗 教育局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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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学校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审核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以及后续办事事宜,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学校。对不符合给付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给付的理由和依据。 4.给付责任: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5.监管责任: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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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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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