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责任主体 | 阿巴嘎旗教育局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3.【部门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令第7号发布)第十二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4.【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3年8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第七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以下类型:(一)新任教师培训;(二)教师岗位培训;(三)骨干教师培训;(四)学历进修;(五)其他类型的培训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个培训周期内,新教师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参加学历进修的中小学教师可以免于参加同期其他形式的相同内容的培训。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在校在岗培训。中小学校校长是教师继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与本规定相配套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证书制度。高级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初级中学和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培训机构颁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评聘和晋级的必备条件,未经资格认定的培训机构出示的考核成绩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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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所提交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申请,决定是否同意确认学时; 2.审查决定责任:对培训学校、机构、师资、学科、内容、时间及成绩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认定其相应学时,对于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不予认定; 3.决定责任:通过认定的学时,同意计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档案。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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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六十一条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学时认定的; 2.学时认定显失公平的; 3.在学时认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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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