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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旗县级各类奖学金审核发放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阿巴嘎旗教育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奖学金设立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设立要求,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发放的决定,明确发放标准以及后续办事事宜,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学校。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给付的理由和依据。4.给付责任:按照设立奖学金的标准予以发放。 5.监管责任: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六十一条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奖励的; 2.奖励显失公平的; 3.在奖励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