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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失独、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责任主体 阿巴嘎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审查和决定责任:卫计局分管负责人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给予扶助金的决定。 3.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将决定书和扶助金送达当事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农牧民、城镇居民,五年内不得评为劳动模范; (三)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应当退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