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责任主体 | 阿巴嘎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 自2001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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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人或施术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等相关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相关资料);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2.组织鉴定阶段责任: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鉴定组专家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规定的职责。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鉴定诊断、鉴定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3.告知阶段责任: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5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鉴定者。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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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 自2001年10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规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三十八条 并发症鉴定的申请、受理、审查、鉴定、处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一)未及时组织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人身损害情况; (二)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未受理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 (四)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人口计生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和治疗,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并发症鉴定专家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并发症鉴定过程中收受申请鉴定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并发症鉴定专家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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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