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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阿巴嘎旗公安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18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 恐怖,教唆犯罪的;(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责任事项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重要性。 4、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 5、决定阶段责任:符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送达执行责任:符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7、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法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追缴;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已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