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举报属实人员的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责任主体 | 阿巴嘎旗公安局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本)(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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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申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举报有功人员依据其举报有功等级提出举报奖励意见。 2.审查责任:对提出的奖励意见按照奖励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 3.审批责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奖励环节责任:对举报有功人员及单位进行奖励并实行一案一奖和一次性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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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经过两次修正,第二次修正时间为2011年4月22日)。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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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