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责任主体 | 阿巴嘎旗应急管理局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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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通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明确奖励的原则、条件、名额、程序以及奖励候选人。2.审查责任:对报告或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3.审批责任:对经调查属实报告和举报信息人员是否奖励报局务会审核批准,并进行公示。4.奖励责任:严格按照奖励办法和程序予以奖励。5.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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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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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