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阿巴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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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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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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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