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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阿巴嘎旗民政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面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的对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