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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社会组织评估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阿巴嘎旗民政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组织机构及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确认或证明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确认事项的管理,保证所确认事项的信息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