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
责任主体 | 阿巴嘎旗农牧和科技局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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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5.决定责任: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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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I4:I91(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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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