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部(新闻出版版权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有功人员的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阿旗新闻出版版权局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财政部、全国“扫黄”工作小组新出联〔2000〕1号)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方各级“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四)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责任事项

1.申报阶段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阶段责任:组织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省版权局党组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