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的查封、扣押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措施 | ||
责任主体 | 阿旗新闻出版版权局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月6日施行)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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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 恢复原状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以及履行义 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依法送达催告书.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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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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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