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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 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对路政执法人员和公路养护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非法侵占、损坏公路路产、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时,及时予以制止,并组织开展调查。 2、调查、立案责任: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现场证据,做好勘验检查笔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制作询问笔录及相关书面笔录。初步调查后,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决定、执行责任:审查违法事实和证据,并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作出处理决定;应依法需要给于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应依法需要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的,依照公路赔(补)偿案件程序实施;依法需要启动行政强制的要立即依法启动行政强制。 4、信息公开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赔(补)偿等决定前、后,均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处理结果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 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