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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公路工程竣(交) 验收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交通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路政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设置和维护公路附属设施;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3.【部委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4.【部委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盟交通运输局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告知。 2.审查责任:盟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窗口依法对申请书及各项支持性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核查意见。 3.决定责任:盟交通运输局依据窗口审核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已取得证书的人员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取得开工许可的项目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后评价。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 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