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责任主体 | 阿巴嘎旗林业和草原局 | ||
设定依据 | 草原法》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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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单位/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单位/个人开展行政检查;4.对发现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行政处罚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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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草原法》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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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