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草畜平衡的行政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阿巴嘎旗林业和草原局 | ||
设定依据 |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草畜平衡抽查的主要内容:(一)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二)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三)核查牲畜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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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草畜平衡监管工作规划;2.选定畜牧业生产经营者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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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草畜平衡抽查的主要内容:(一)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二)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三)核查牲畜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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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