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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阿巴嘎旗林业和草原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在基本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应当符合基本草原保护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组织技术人员对使用的草原进行现场查验,核查被使用草原面积等情况,并填写《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查验后提交单位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对经审核审批同意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办法临时作业许可证。4、建立草原审批档案。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申请人修建工程的建设的不定期检查。6、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订版)第六十三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用、使用的草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论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