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临时占用草原的行政强制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
责任主体 | 阿巴嘎旗林业和草原局 | ||
设定依据 | 《草原法》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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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临时占用草原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临时占用草原单位/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临时占用草原单位/个人开展行政检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6.行政强制执行;7.行政强制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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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草原法》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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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