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阿巴嘎旗人民防空办公室
设定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四)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