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责任主体 | 阿巴嘎旗统计局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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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责任: 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 (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环节责任: (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2)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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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本)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2、【规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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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