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公司章程、高管人员、企业法人主管部门的变动备案、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责任主体 | 阿巴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4.【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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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备案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将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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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备案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将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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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