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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检举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阿巴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本)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发布)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人可以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按实际收缴罚没款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对证人如实提供证据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事项

1.初审责任: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办案部门填写申请表,案件办理人员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核责任: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审批责任:单位业务主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4.执行责任:办案部门将举报奖励发给举报人,备案归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发布)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强制检查商品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或者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 (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四)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的; (五)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