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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普通工业项目及一般性技术改造工业项目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责任主体 阿巴嘎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备案材料,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4.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告知申请人.6.公开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