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进行确认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责任主体 | 阿巴嘎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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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动态考核责任:安全质量生产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采取动态、分级检查。 各类煤矿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自查;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煤矿的动态达标情况进行逐矿检查;盟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对辖区内煤矿动态达标情况进行检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会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半对全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2.结果处理责任: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二级、三级的考核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煤矿有事故隐患,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待隐患排除后,重新申报。 3、动态管理责任:对于发生事故或管理滑坡的煤矿,应立即降低或取消其取得的标准化等级;对被取消和未取得标准化等级的煤矿,须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须重新申报等级,由主管部门组织考评确认;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需重新进行等级认定的,及时组织考核认定。 4、信息公开责任: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评级考核评价结果进行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对达标工作成绩优秀的煤矿给予表彰奖励,对滑坡降低达标等级或被取消达标等级的煤矿给予批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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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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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