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阿巴嘎旗公路工程施工企业
安全责任清单》和《阿巴嘎旗公路工程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清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项目办,公路项目各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旗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我局研究制定了《阿巴嘎旗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清单》和《阿巴嘎旗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清单》,在征求相关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了合法性审查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件:1.《阿巴嘎旗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清单》
2.《阿巴嘎旗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清单》
阿巴嘎旗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11日
附件1
阿巴嘎旗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清单
为贯彻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阿巴嘎旗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了《阿巴嘎旗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清单》。
第一条 落实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强化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二条 建章立制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安全职责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履行职责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涉及安全生产经营决策的,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 安全考核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安全条件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施工条件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工程投标及施工。
第八条 能力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第九条 安全机构 项目经理部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第十条 人员职责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安全环境 项目经理部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 项目经理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 安全投入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确保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四条 安全费用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按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5%,或不得低于投标价控制上限的1.5%,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 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保险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项目经理部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施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劳动防护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告知 项目经理部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以及接收的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二十条 安全防范 项目经理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 项目经理部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安全学习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遵章守纪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危险报告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设备采购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二十六条 设备验收 项目经理部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提供施工机械及特种车辆租赁合同。使用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自卸货车、路面切割机、砂浆混凝土搅拌机、蛙式打夯机、手持冲击夯、洒水车、发电机组、平地机、震动压路机、单双轮压路机含胶轮压路机、沥青混凝土铣刨机、沥青洒布车、摊铺机、钢筋切断机、汽车起重机械等设施前,应当由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项目经理部应当自所有施工机械、设施特种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七条 设备检测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设备淘汰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条 危险物品管控 项目经理部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危险源管控 项目经理部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项目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危险作业 项目经理部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专项方案 项目经理部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6)爆破工程;
(7)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项目经理部对上述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四条 防护措施 项目经理部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镇区内的工程,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五条 安全防护 项目经理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危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洞口、基坑边沿、脚手架、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项目经理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 项目经理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三十七条 隐患排查 项目经理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十八条 消除隐患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 项目经理部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经理部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应急救援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项目经理部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四十一条 事故抢救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二条 事故报告 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事故调查 施工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施工单位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十五条 项目发包 施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施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安全咨询 施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四十七条 执行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四十八条 配合检查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附件2
阿巴嘎旗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清单
为贯彻落实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阿巴嘎旗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了《阿巴嘎旗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清单》。
第一条 基本规定 监理机构应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代表建设单位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实施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负责制。
第二条 安全条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基本职责 总监及总监办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确定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及人员,建立工地试验室。
(二)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审批监理细则。
(三)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交底会。
(四)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审验主要原材料和混合料。
(五)签发工程开工令、支付证书、单位工程和合同段的停工令及复工令。
(六)组织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和环保等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七)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参加交、竣工验收。
(八)审核工程分包、工程变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等。
(九)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组织编写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报告,编制监理竣工资料。
(十一)提供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第四条 安全职责 总监及总监办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监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审查安全生产专项方案;
(九)审核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十)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改情况。
第五条 安全考核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人员职责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七条 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进行计量支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管理能力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有关技术标准、合同文件、监理计划和工程设计文件。当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差错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安全培训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十条 安全告知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二条 安全经费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认真审核项目部上报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安全监理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总监办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段开工申请后,应对合同段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具备开工条件的,总监应签发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
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复工申请,当具备复工条件时签发复工令,并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监理计划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方案审查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第十七条 隐患整改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监理日志 监理现场机构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 工地会议 总监应在合同段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监理人员等参加的监理交底会,介绍监理计划的相关内容。
总监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应按下列规定组织: 会议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召开。会议应由总监主持。总监办应事先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做好会议准备,宜邀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出席,各方在工程项目中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等必须参加。
工地例会应由总监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宜每月召开1次,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参加。会议应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和合同事项等情况进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确定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旁站记录 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附录A所列旁站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对主要工程的关键项目进行检测见证,并填写旁站记录,签认检测见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