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等危害肉食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打击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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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农村牧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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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经营、加工、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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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依法进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依法进行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50%倍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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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市场销售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第八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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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违反本通告,由阿巴嘎旗农牧和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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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
阿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694789684 13947949439 13948790333
阿旗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022719 13904791388
阿旗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13647905139 18847936981
别力古台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18304791818
洪格高勒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13314796834
查干淖尔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13947973553
伊和高勒苏木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15947098679
那仁宝拉格苏木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15847924736
吉日嘎朗图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15148526848
巴彦图嘎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15847901112
阿巴嘎旗农牧和科技局
阿巴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阿巴嘎旗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