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巴嘎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政办发〔2022〕30号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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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经旗人民政府2022年第10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阿巴嘎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6月20日
阿巴嘎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适应预算精细化管理的新要求和新变化,明确职责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资金拨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财办〔2020〕13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下达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预算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需求,并结合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本级财政预算计划安排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请政府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财政预算和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情况,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预算部门。各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使用计划审批,经财政部门分管局长签字后使用资金。
       第六条  旗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由旗财政部门在政府预算经人大批准后二十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同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预算部门。当年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接收上级指标后按照文件要求或征求主管部门分配资金意见,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预算部门。
       第七条  资金使用计划由资金使用部门按照相关要求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填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上级/旗级)》,经如下程序审批后使用资金。
       (1)群众补贴(补助)、地方隐性债务系统内金融贷款本息等刚性支出:财政部门局业务股室对金额用途等进行核实,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预算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上级/旗级)》进行签字审批。
       (2)10万以下(含10万元)的其他上级及旗级专项资金:预算单位拟定资金使用计划,填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上级/旗级)》,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财政部门业务股室对金额用途等进行核实,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提出相应意见后,提交分管财政的副旗长签字审批。
       (3)10万元以上的其他上级专项或旗级专项资金:预算单位拟定资金使用计划,填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上级/旗级)》,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财政部门业务股室对金额用途等进行核实,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相应意见后,提交分管财政的副旗长签字,最终由旗长签字审批。
       第八条  预备费(预留资金):当年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预备费(预留资金)的,由各部门提出动用预备费(预留资金)申请,提交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并按程序使用资金。
       第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由资金使用部门向政府提交支出事项,经政府党组会研究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先安排支出,并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提交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专款专用,按项目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年度结束后,各部门应编制绩效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二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用途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加强审核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