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巴嘎旗嘎查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22MB1665215Y/2024-00001 | 发文字号:阿政字〔2024〕195号 | ||
发文机构:阿巴嘎旗 | 信息分类:人力资源、生态环境 \ | ||
概述: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巴嘎旗嘎查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4-09-09 17:31:30 | 公开日期:2024-09-09 17:31:30 | 废止日期:2026-09-08 | 有 效 性:有效 |
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巴嘎旗嘎查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阿巴嘎旗嘎查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月9日
阿巴嘎旗嘎查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嘎查集体财务管理,维护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发挥财务管理在牧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嘎查委员会;实行嘎查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会计核算委托代理机构;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嘎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在确保嘎查资金所有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设立专户,统一代管,资金由嘎查集体使用。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四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计划管理。财务计划的制订应坚持实事求是。年初制订财务计划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在每个会计年度年底核算的同时,应当编制下一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收支;
(二)固定资产购置;
(三)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
(四)兴办集体企业、事业的投资;
(五)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
(六)收益分配;
(七)举办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劳务筹集和使用;
(八)债权债务清理和偿还;
第五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方案由班子成员全体共同研究提出,经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成员大会通过,报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主要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三)资金筹集;
(四)10000元以上的投资和开支项目;
(五)集体福利费的数额确定和发放;
(六)征占用集体草牧场补偿费的使用;
(七)用嘎查集体的资金和财产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八)上级机关团体或个人拨付、捐赠的各类资金、物资的发放、使用和回收;
(九)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七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计划经嘎查集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执行。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对执行年度财务计划负责,每会计年度结束,应当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年度财务计划中,需要调整财务计划的,应当及时召开嘎查集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嘎查集体执行财务计划,并负责向嘎查集体成员大会报告监督结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一节 各项收支管理
第十条 嘎查集体财务收支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坚决杜绝集体资金账外运行。嘎查集体资金包括:
(一)原有积累;
(二)直接经营收入;
(三)资源、资产、设施发包、租赁收入;
(四)对内、对外投资利润及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办集体企业上缴收入;
(五)变卖集体资产收入;
(六)征(占)用草牧场补偿收入;
(七)财政转移支付收入;
(八)向牧民筹集的资金收入;
(九)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助、捐赠收入;
(十)借入资金及外来投资;
(十一)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一切备用金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按照现金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及时登记。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资金账户管理,各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只允许在“嘎查集体资金账户”中核算嘎查集体资金的收缴和支出。嘎查集体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资金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缴入“嘎查集体资金管理账户”,支出票据当月结算入账。牧业经济业务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或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各嘎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备用金额度为3000元以下。
第十四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要及时登记好辅助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五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适用于集体财务收付业务的票据。收支款项要提供有效票据,不得以白条等不符合规定的收据入账。
第十六条 加强结算资金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及时催收,收入明细账必须按类别设置,必须按原始凭证逐笔登记,必须逐笔向成员公开。
第十七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因公需预领现金的,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及时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公款。
第十八条 健全开支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嘎查集体款项支付要在取得合格的付款原始凭证,经办人注明用途并签字,报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报账员方可报账。
第十九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年度财务计划组织财务活动,不得擅自突破支出预算限额。支出限额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需要在计划外开支的,金额在10000元以内的,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嘎查集体财务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资金支出的监督管理,其中:嘎查委员会经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需经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除经费外其他资金支出的10000元以下,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10000—30000元的资金支出,须经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30000元以上的支出和投资,须经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农牧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从严控制招待费,禁止大吃大喝。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全年招待费总额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财务计划内提出,由集体成员大会议审定。但最高限额应当按嘎查集体上一年度集体经济总收入的3%控制。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将上一会计年度招待费列入下一会计年度记账的,按实际发生的年度计算。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发生的招待费,突破最高限额部分,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交通费开支,不得铺张浪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报销油料和修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组织嘎查干部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旗内外考察学习的,必须经苏木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四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手机费、电话费、参加各种红白喜事及其他庆典活动等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一律不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严禁用集体财物请客送礼。以各种名义报销请客送礼费用的,对批准人、经手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非报账员代收款项时,应在收款后1天内向报账员结清。凡收款不进账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二节 往来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借用民间资金。因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资金不足的,应当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向牧民筹集。临时缺口资金应当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或金融部门贷款支持,或向有关部门拆借。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高息借入、借出资金。
第二十八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单位及个人、牧民拖欠集体的各类应收款项,应当责成有关责任人或者专人清欠催收,限期偿还。凡拖欠不还的,应当及时按法律程序解决,对于债务人要求延期还款的,或者确实存在特殊情况形成呆账需要全部或部分减免债务的,应当经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报苏木镇人民政府批准备案。
第三节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对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各项专项转移支付、国家及有关单位无偿援助或拨给嘎查集体的扶持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十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专项资金,参照本制度按集体资金管理,其使用情况应当向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嘎查集体的牲畜资产按实际价格登记入账,嘎查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牲畜、草场和牧业基础设施等,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如实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嘎查集体的饲草料、兽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部件和基建材料等物资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为库存物资。
第三十二条 嘎查集体确需变卖或报废固定资产,原值1000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并经嘎查集体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原值1000元以上的,经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研究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嘎查集体固定资产拍卖、转让或租赁要严格按规定实行资产评估,公开招标,公开结果。
第三十三条 嘎查集体的资产(如草场、牲畜、荒山等),可以按政策承包或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但要经过嘎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备案存档。
第三十四条 嘎查集体较大工程建设或者设备购置,实行公开招标和合同管理,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按审计审定结算工程款项,计入固定资产,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案。
第三十五条 嘎查集体的库存物资,要确定专人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库存物资入库时,由报账员根据原始凭证,开出三联入库单,保管员按入库单验收无误后,在入库单“会计记账联”签名。库存物资出库时,由报账员根据财务负责人批条和领取人的手续,开出三联出库单,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办理出库事宜。 饲草料等易损耗库存物资及达不到入库标准的物资,应当采用打捆、装袋等容易计量的方式入库,严禁散放。
第三十六条 嘎查集体所有的草牧场、林木、牲畜以及其他不能入库管理的资产,应当设专人负责管护;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与管护人共同清点数量并签订书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七条 嘎查集体出售或发包牲畜,必须制定出售或发包方案,经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开出售或发包。
出售或发包方案应当包括:类别、数量、出售或发包的方式、单价、期限、购买人范围、交款方式及合同条款,出售或发包截止日期,所收资金使用方向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对集体资产进行一次清查,清查要做出盘点表。对非正常损失和损耗,要查明原因,确属人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赔偿;对正常损耗,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核销。
第五章 财会人员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设置报账员1名,负责办理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集体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负责有关统计、报表等财务工作。
第四十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活动由法人代表负责,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负责监督,嘎查报账员定期报账;要做到钱要分清、账要分清、核算方式要分清。
第四十一条 各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一名思想觉悟高、精通财务的报账员。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嘎查集体报账员。
第四十二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 、负责人要签字盖章。
第四十三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应分年度建立报表、收益分配方案、基本情况统计、经济合同、产权等资料档案,由苏木镇统一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严格遵守会计档案保管年限及销毁制度。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会计移交册和各种登记簿等财务资料保存十五年。成员股金账、固定资产账、会计年报、基本情况统计、重要经济合同、销毁档案资料清单等财务资料永久保存。销毁财务资料时,应将销毁资料造册登记,并由苏木镇验印。
第四十五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提高业务素质,依法办理财会事务,不得弄虚作假,违法办理财会事务。财务人员有权参与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指使和威逼财会人员制造假账和虚报、瞒报账目。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七条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嘎查集体各项收入(不含“一事一议”筹资),要按实际情况留足集体积累,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提留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主要用于提取公积公益金,发展基金。支出时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四十八条 “一事一议”筹资,经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批,苏木镇人民政府视筹资计划和资金到户情况,有计划地付款,不得垫支或提前支付。
第四十九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对接受的救济、救灾和社会捐赠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对发放的物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发放到户。
第五十条 嘎查委员会要建立监督委员会,对嘎查委员会相关事务进行监督,监督委员会人员配备2—3人。
嘎查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根据本社章程规定建立监事会,对本社相关事务进行监督,监事会成员配备不得少于3人。
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监督委员会对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负责,接受苏木镇的指导。
第五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嘎查委员会(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
(二)监督检查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
(三)听取和反映群众对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审查各项收支并否决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收支;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报账员接受监督委员会的财务监督,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年度财务核算、收支情况、扶贫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干部报酬兑现情况、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债权债务状况、嘎查集体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等,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嘎查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人员或聘用有资质的审计公司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嘎查集体财务每年至少审计一次;旗农牧业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进行抽查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及时向嘎查集体成员公布。
第五十四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由苏木镇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旗财政局、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下发的《阿巴嘎旗嘎查财务管理制度》废止,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