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阿巴嘎旗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 |||
索引号:11152522MB1665215Y/2023-0004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 | ||
概述:《阿巴嘎旗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2020-06-16 10:31:05 | 公开日期:2020-06-16 10:31:05 | 废止日期:2022-06-15 | 有 效 性:失效 |
《阿巴嘎旗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2020年6月16日,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阿巴嘎旗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阿政办发〔2020〕33号,现就《办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章《总则》 《管理办法》是在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严格监督”为原则,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发布的一项会进一步健全我旗住房保障制度和完善保障体系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与第三章《资金筹集与政策支持》 公租房建筑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要求。按照规定应当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并与公租房房屋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面积主要在60㎡左右,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四章《准入管理》、第五章《申请与审核》、第六章《轮候与配租》、第七章《租赁管理》 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租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租住公租房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公租房档案的动态管理。对申请条件,归纳如下:
(一)具有本旗城镇户口且享受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五保、三无或优抚对象的住房困难户(简称:最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二)具有本旗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上年度我旗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住房困难家庭(简称: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三)阿巴嘎旗生态移民过程中转移进城以及陪读的牧区低保、低收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困难家庭;
(四)国家、自治区提出支持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计生特困及困境儿童家庭、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等住房困难重点保障群体;
(五)我旗城镇无住房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和退休困难职工、环卫、公交等一线艰苦岗位住房困难职工;
(六)在别力古台镇居住生活且有稳定职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七)户口及家在异地,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而本人在我旗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不足5年新就业人员。
申请家庭按要求准备的共性证明材料:
(一)阿巴嘎旗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结婚证、丧偶证明(死亡证明)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单身的需要提供未婚承诺书,并由社区核实签章;
(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情况证明;
(五)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证明;
(六)不动产出具住房查询证明;
(七)用工单位同意并签名的保障性住房协助管理承诺书(仅针对新就业大学生);
(八)社区、嘎查委员会、用工单位出具的基本情况证明;
(九)残疾或重病困难家庭提供《残疾证》、旗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例、医药费发票等证明复印件;
符合条件家庭出具具体的证明材料: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
(二)牧区低保、低收入和贫困家庭:
1、民政部门、扶贫办或苏木镇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苏木镇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3、苏木镇政府出具的转移进城和进城陪读证明;
4、嘎查委员会开具的家庭情况介绍信。
(三)国家、自治区提出支持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计生特困及困境儿童家庭、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等住房困难重点保障群体:
1、民政部门、用工单位和苏木镇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社区、嘎查委员会和用工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3、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四)我旗无住房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和退休困难职工、环卫、公交等一线艰苦岗位住房困难职工:
1、劳动部门或用工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及身份属性证明;
2、用工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材料;
3、困难职工档案表;
4、建档立卡困难职工相关证明。
(五)在旗中心镇居住生活且稳定职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1、劳动部门或用工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及家庭收入证明;
2、在我旗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以上的证明;
3、用工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材料;
(六)户口及家在异地,因我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专业人才、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由工作单位统一向旗房产局保障办提出申请,可选择单租或多人合租(不超三人).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入住人员名单,并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公租房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事部门出具的参加工作证明及工资证明、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单位出具的在我旗实际居住和无房证明材料、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有限产权出售》 在达到购买条件后,可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使用权限,满5年后,可
补缴土地收益、税费优惠和增值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变为商品住房,不再是公共租赁住房。该购买政策在享受时,不可继续享受其他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九章《住房租赁补贴》 达到公租房申请条件,但因房源不足无法租住的,可申请住房补贴,补贴金额以我旗实际经济情况而定。
第十章《监督管理》 旗住房报账管理部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租房的骗租、骗售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对造成虚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