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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产品质量监管行政处罚(一)

发布时间:2024-09-06 09:35 来源: 阿巴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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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对象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阿巴嘎旗双俊福缘生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口罩 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优喜家牌防护口罩72袋。
2、处罚款壹仟伍佰元(15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陆元零贰角(186.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阿巴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阿市监处罚〔2024〕008号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阿巴嘎旗信用联社新区信用社
2 阿巴嘎旗浙嘉汇生活超市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热水壶 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万利达牌规格为XT-A538的电热水壶13个。
2、处罚款贰仟元(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柒拾元(7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阿巴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阿市监处罚〔2024〕009号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阿巴嘎旗信用联社新区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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