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巴嘎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22MB1665215Y/2023-00004 | 发文字号:阿政办发〔2020〕35号 | ||
发文机构: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失效规范性文件 \ 财政、金融、审计 | ||
概述: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巴嘎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0-06-16 16:37:09 | 公开日期:2020-06-16 16:37:09 | 废止日期:2022-06-15 16:37:09 | 有 效 性:失效 |
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巴嘎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各部、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阿巴嘎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6月16日
阿巴嘎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下达的具有指定用途、必须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需本级配套资金的,一律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落实配套资金的初步意见,旗财政局审核并提出落实意见,报经旗政府审批后,由各部门分别上报。
第五条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请政府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或年初预算安排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填报《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上级/旗级)》。
(1)群众补贴类资金:由财政局业务股室进行核实,财政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拨付;
(2)10万元以上的其他上级及旗级专项资金:由预算单位填报《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上级/旗级)》,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财政业务股室对指标金额用途等进行核实,根据资金情况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提出相应意见后,提交分管财政的副旗长签字、旗长签字,财政局业务股室审核后拨付;
(3)10万以下的其他上级及旗级专项资金:由预算单位填报《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上级/旗级)》,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财政业务股室对指标金额用途等进行核实,根据资金情况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提出相应意见后,提交分管财政的副旗长签字,财政局业务股室审核后拨付;
(4)财政局分管领导、业务股室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用途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加强审核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5)各部门实施的建设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购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进行报建、招投标、组织施工、实行质量监督、办理竣工验收及清算。对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在项目竣工结算前,工程款在合同价的80%(不含不可预见暂定金额),视工程进度支付。已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计价或竣工结算审计后,按照各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结束后清算。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专款专用,按项目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八条 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科学确定旗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考评指标,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要加强旗级专项资金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
第十条 开展旗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业务主管部门应针对专项资金编制绩效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成果等。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综合考评。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并直接对旗级重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因素;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