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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 > 电子商务进牧区

阿巴嘎旗区域公共品牌核心产品流通标准

发布时间:2022-07-25 16:04 来源: 阿巴嘎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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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阿巴嘎旗区域公用品牌核心产品流通标准化建 设,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损耗、促进牧民增收、保障质 量安全,在农牧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 法》、《食用农牧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GB/T9961-2008 鲜、胴体羊肉》《《GB/T17238-2008 鲜、冻分割牛肉》 《NY/T676-2003 牛肉质量分级》等标准。建立以区域公用品 牌核心产品质量等级、包装、标识、采购、运输、贮藏、批 发、零售等方面规范要求为实施内容的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农牧产品质量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我国与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相关的食品认证形式  

  有两种,即有机食品、绿色食品。  

  第一条绿色食品。 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 产方式生产,经农业部下属“中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许 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无污染是指在绿色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通过严密监测、 控制,防范农药残留、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有害细菌等对 食品生产各个环节的污染,以确保绿色食品产品的洁净。绿色食品的优质特性不仅包括产品的外表包装水平高,而且还 包括内在质量水准高;产品的内在质量又包括两方面: 一是 内在品质优良,二是营养价值和卫生安全指标高。绿色食品 分为A级和AA级两个档次。AA级绿色食品生产过程中不使 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物质,按有机生产方式生产, 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A级绿色食品生产过程中 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 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品标准。  

  第二条有机产品。 根据我国《有机产品》标准规定,有 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该标准的供人类消费、 动物食用的产品。有机标准简单地说就是要求在动植物生产 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 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且遵循自然规 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 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对于 加工、贮藏、运输、包装、标识、销售等过程中,也有一整 套严格规范的管理要求。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均需经 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  

  第三条有机农牧产品质量标准。一年生作物(例如耕作作 物或园艺苗木等)和草场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 个月;多年生 作物(例如果树等)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 个月。  

  第四条绿色食品质量标准。 绿色食品标准是由农业部发布的推荐性农业行业标准(NY/T),是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必须 遵照执行的标准。绿色食品标准以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由 以下5 个部分构成:  

  (一)环境质量标准。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制定 这项标准的目的,一是强调绿色食品必须产自良好的生态环 境地域,以保证绿色食品最终产品的无污染、安全性;二是 促进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绿色食品产地环境 质量标准规定了产地的空气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渔业水质标准、畜禽养殖用水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各 项指标以及浓度限值、监测和评价方法。提出了绿色食品产 地土壤肥力分级和土壤质量综合评价方法。  

  (二)生产技术标准。 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是绿色食 品标准体系的核心,它包括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绿  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两个部分。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 准则是对生产绿色食品过程中物质投入的一个原则性规定,  它包括生产绿色食品的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 剂、兽药和水产养殖药的使用准则,对允许、限制和禁止使 用的生产资料及其使用方法、使用剂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是以上述准则为依据,按作为种 类、畜牧种类和不同农业区域的生产特性分别制定的,用于 指导绿色食品生产活动,规范绿色食品生产技术的技术规定, 包括农牧产品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技术操作规程。  

  (三)产品标准。 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此项标准是衡量 绿色食品最终产品质量的指标尺度。其卫生品质要求高于国家现行标准,主要表现在对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的检测项目种 类多、指标严。而且,使用的主要原料必须是来自绿色食品 产地的、按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出来的产品。  

  (四)包装标签标准。 绿色食品包装标签标准此项标准 规定了进行绿色食品产品包装时应遵循的原则,包装材料选 用的范围、种类,包装上的标识内容等。要求产品包装从原 料、产品制造、使用、回收和废弃的整个过程都应有利于食 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包括包装材料的安全、牢固性,节省资 源、能源,减少或避免废弃物产生,易回收循环利用,可降 解等具体要求和内容。绿色食品产品标签,除要求符合国家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外,还要求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 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规定。  

  (五)贮藏运输标准。 绿色食品贮藏、运输标准。此项 标准对绿色食品贮运的条件、方法、时间做出规定。以保证 绿色食品在贮运过程中不遭受污染、不改变品质,并有利于  

  环保、节能。  

  二、农牧产品冷库保鲜储藏标准  

  根据《GB/T17238-2008鲜冻分割牛肉》、 《鲜、冻动物 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2733-2005)》等,制定牛羊肉流通  

  标准。  

  第五条鲜、冻分割牛肉的原料应符合GB/T19477的规定。  

  第六条生产加工条件应符合 GB12694、GB/T17237、 GB/T 20575 的规定。  

  第七条 待宰牛羊应满足GB/T 20575标准。  

  第八条 胴体冷却。牛羊经屠宰放血后,胴体应在45min 内移入冷却间内进行冷却。胴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cm。 预冷间温度在Q℃~4℃之间,相对湿度在 80%~95%。在 36 h  内使胴体后腿部、肩押部中心温度降至7℃以下。  

  第九条 分割: 应确保分割间温度保持在12℃以下;修 整,修整应平直持刀,保持肌膜、肉块完整。肉块上不得带 伤斑、血淤、血污、碎骨、软骨、病变组织、淋巴结、脓包、 浮毛或其他杂质。  

  第十条 贮 藏 :分割肉块应在 0℃~4℃、相对湿度 80%~95%的贮藏间贮存。  

  第十一条 冻结: 分割肉块应在一28℃以下48h 内,使 肉块的中心温度达到一18℃以下。  

  第十二条 理化指标: 鲜、冻分割牛羊肉理化指标应符 合GB 2707 的规定。  

  第十三条 水分限量: 鲜、冻分割生肉水分限量应符合 GB18394 的规定。  

  第十四条 农药兽药残留限量: 鲜、冻分割牛肉农药残 留应符合GB2763 的规定;鲜、冻分割牛肉兽药残留应符合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规定。  

  第十五条 微生物指标:鲜、冻分割牛肉微生物指标应 符合 GB18406.3 的规定。  

  第十六条 理化检验: 挥发性盐基氮,按 GB/T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铅,按 GB/T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砷,按 GB/T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镉,按 GB/T5009.15规定 的方法测定;汞,按 GB/T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第十七条 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按 GB/T 4789.2 规 定的方法检验;大肠菌群,按 GB/T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沙门氏菌,按 GB/T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致泻大肠埃希 氏菌,按 GB/T4789.6 规定的方法检验。  

  第十八条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工厂技术检验部门 按本标准逐批检验,并出据质量合格证书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挥发性盐基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水分、净 含量。  

  三、农牧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牧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牧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牧产品可追溯制度。  

  第十九条 农牧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以及从事农牧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牧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牧产品等认证的农牧产品。  

  (二)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牧产品。符合规定包装的农牧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 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二十条农牧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牧产品储藏、运输、 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二十一条 包装农牧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 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包装农牧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二十二条 农牧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织以及从事农牧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牧 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第二十三条 农牧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 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二十四条 销售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牧产品等质量 标志使用权的农牧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 止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牧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二十五条 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 牧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二十六条 农牧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织以及从事农牧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 牧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二十七条 阿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农牧产品质 量安全法》对农牧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农业主管部门按 照《农牧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 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使用的农牧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的: 农牧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 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术规范要求的;应当包装的农牧产品未经 包装销售的;冒用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农牧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牧产品包装: 是指对农牧产品实施装箱、装盒、 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 是指保持农牧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 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 是指防止农牧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 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 是指为改善农牧产品品质和色、香、味 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五)生产日期: 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 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奶制品是指加工完成日期;其他产品 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  

  四、农牧产品检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旗食药监部门对本辖区内市 场销售的食用农牧产品进行的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 旗食药监局负责全旗食用农牧产品抽样检 验和快速检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负责农牧产品抽样 检验和快速检测计划的制定,负责实施本级制定的抽样检验 计划和上级食药监部门委托的食用农牧产品抽样检验任务, 协助上级食药监部门实施本辖区内食用农牧产品抽样检验 工作以及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食用农牧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第三十二条 食药监部门负责对食用农牧产品检验机构 的资质、检验范围和执业水平进行审查,确定承担本辖区市场销售食用农牧产品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录。检验机 构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规定,取得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资质认定, 且承检项目必须在其资质范围内,同时具备与食用农牧产品  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  

  第三十四条 被抽样检验的食用农牧产品经营者(以下 简称“被抽检人")应当配合食药监部门的抽样检验和快速检 测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样检验食用农牧产品的相关信息,包 括食用农牧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 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食药监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 食用农牧产品检验检测数据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食药监部门根据食用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 管工作的需要和季节性食用农牧产品的特点,制定本辖区内 食用农牧产品抽样检验年度计划。计划包括抽样场所、食用 农牧产品品种、检验批次、检验项目、时间安排、经费预算 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食用农牧产品抽样检验包括定期与不定期 两种方式。定期实施的食用农牧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应当按照 所制定的年度计划开展实施;不定期抽检是指针对特定时期 食用农牧产品安全形势、消费者和媒体反映的情况,或者针 对突发事件临时组织的对某一类或者某一区域的食用农牧 产品进行的抽检。 

  第三十八条 食用农牧产品抽样检验场所:包括: 人流量大的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城乡结合部及农 村;食用农牧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 食用农牧产品专营店;食药监部门认为需要抽检的其他场所。  

  第三十九条 食用农牧产品抽样检验的主要品种包括: 鲜牛羊肉、冷冻牛羊肉、牛羊肉加工食品、鲜奶、奶制品等。  

  第四十条 食药监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 资质的食用农牧产品检验机构承担抽样工作,委托检验机构 对市场销售食用农牧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向被抽检人 出示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和抽样检验告知书,现场抽样人员 不得少于2 名。  

  第四十一条 抽样完成后应进行现场封样,贴上封条, 由抽样人与被抽检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抽样人员填写抽样 单,如实记录被抽检人、抽样地点、样品及样品来源等信息, 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四十二条 牛羊肉、奶制品产品样品采集后应冷藏、 并在 8 小时内送达承检机构,否则应采取措施冷冻储存。  

  第四十三条 抽样的同时食药监人员应进行现场检查, 查看经营者资质,所抽取食用农牧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进 货查验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食药监部门开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 不得向被抽检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组织实施 抽样检验的食药监部门报送抽样单、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 报告、检验数据汇总和质量分析报告;向抽检地食药监部门寄送抽样单、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向不合格食用农 牧产品标称省内来源地的食药监部门寄送抽样单复印件、检 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不合格食用农牧产品标称来源地 涉及外省、市且来源清晰的,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药监部 门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四十六条 抽检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 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检人送达抽样检验结果通知 书和检验报告,并同时开展不合格食用农牧产品核查处置工 作,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 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抽检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 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药监部门 提交不合格食用农牧产品初步核查报告,不合格食用农牧产 品核查处置工作应在3 个月内完成,完成后应再提交最终处 置结果报告。  

  第四十八条 被抽检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 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药 监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异议的 视同无异议。  

  第四十九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 个 工作日内与初检机构完成样品交接,并从收到备份样品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药监部门与复检机构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条 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药监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食用农牧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分析食用农牧产品抽样检验 结果,公布的内容包括食用农牧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 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被抽检经营者名称、地址、标称来 源等。

  第五十一条 食用农牧产品快速检测由食药监人员组织 实施,对辖区内食用农牧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超市、 连锁专营店等销售的畜禽肉、水产品、蔬菜、水果等产品进 行快速检测。  

  第五十二条 食用农牧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应根据当地的 特色及应季食用农牧产品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每年应制 定年度快检计划,包括快检的执行方式、快检的对象、品种、 批次、检测项目、经费预算等。  

  第五十三条 食用农牧产品快速检测程序包括: 样品采 集→样品登记→样品前处理→样品检测→结果登记→结果送 达→后续处理→结果上报→结果公示。  

  第五十四条 食用农牧产品快速检测抽样应随机进行, 向被抽检人支付样品费用,不得收取被抽检人任何费用,抽 样同时填写食用农牧产品快检抽样单,记录样品名称、样品 编号、抽样数量、进货数量、进货日期、产地、被抽检人名  

  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供货者(生产者)名称、地址、 联系人、电话等相关信息,并经抽样人和被抽检人签名确认。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 名。  

  第五十五条 抽取的样品应分别单独用干净塑料袋(盒) 装好,做好登记、记录,编写对应唯一的样品编号,并将编号标签贴于样品袋(盒)上明显位置,防止发生错漏和交叉 污染。样品标签应包括: 样品编号、样品名称、抽样日期检样或留样等。样品一式三份,一份检样,两份留样。  

  第五十六条 抽样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样品前处理,严格 按照所检快检品种的操作流程开展检测,当天抽取的样品应 于当天完成检测。快检结果呈阳性的,需进行二次快检确认。  

  第五十七条 留样样品应按保存条件妥善保存,合格样 品保存时间不少于1 天,不合格样品保存时间延长至不合格 产品后处理结束。  

  第五十八条 合格检测结果应及时通知被抽检经营户, 不合格检测结果应于半小时内通知被抽检人,并向被抽检人 送达不合格结果告知书,由被抽检人签收确认。  

  第五十九条 被抽检人接到不合格结果告知书,认可快 检结果的,应对快检不合格的食用农牧产品停止销售、无害 化处理、销毁等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食用农牧产品继续销 售。食药监人员应对销毁过程进行录像或拍照保存,并填写 销毁记录登记表。  

  第六十条 被抽检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 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 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期间,被抽检人 应暂停销售不合格食用农牧产品,待复检结论出来后再作进 一步处理。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六十一条 快速检测结果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对 复检不合格的食用农牧产品,食药监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对来源清晰的,应及时通报源头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二条 快速检测结果应如实记录,保存粘贴原始 结果记录小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牧产品快检结果应当天及时公布, 被抽检人属于集中交易市场的,可由市场开办方在市场醒目 位置通过电子屏或宣传栏公布食用农牧产品快速检测结果; 被抽检人属于超市、连锁专营店等的,可在其店内宣传栏或 明显位置公布食用农牧产品快速检测结果。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牧产品快检数据应按月、季度或年 编目成册,做好标识标记,归档保管,以备复校核查。  

  第六十五条 对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牧产品经营者 应连续3 天对其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牧产品相同品种进行快 速检测,仍然不合格的应组织抽样检验。对多次快速检测不 合格的品种、检测项目应加大抽样频次,重点监测,同时应 根据快速检测结果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抽样检验,开展专项 整治。  

  五、民族服饰(银饰)特色产品流通标准  

  根据《蒙古族服饰——第17 部分: 阿巴嘎服饰(DB15/T 506.17-2012)》、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18401-2010)》、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等国家服装相关标准,对阿旗服 装(银饰)流通做标准限定。  

  第六十六条 服饰范围: 阿巴嘎旗区域内传统的特色民 族服饰,包括帽子、坎肩、上衣、裤子、靴、腰带等。对来源清晰的,应及时通报源头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二条 快速检测结果应如实记录,保存粘贴原始 结果记录小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牧产品快检结果应当天及时公布, 被抽检人属于集中交易市场的,可由市场开办方在市场醒目 位置通过电子屏或宣传栏公布食用农牧产品快速检测结果; 被抽检人属于超市、连锁专营店等的,可在其店内宣传栏或 明显位置公布食用农牧产品快速检测结果。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牧产品快检数据应按月、季度或年 编目成册,做好标识标记,归档保管,以备复校核查。  

  第六十五条 对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牧产品经营者 应连续3 天对其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牧产品相同品种进行快 速检测,仍然不合格的应组织抽样检验。对多次快速检测不 合格的品种、检测项目应加大抽样频次,重点监测,同时应 根据快速检测结果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抽样检验,开展专项 整治。  

  五、民族服饰(银饰)特色产品流通标准根据《蒙古族服饰——第17 部分:阿巴嘎服饰(DB15/T 506.17-2012)》、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18401-2010)》、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等国家服装相关标准,对阿旗服 装(银饰)流通做标准限定。  

第六十六条 服饰范围: 阿巴嘎旗区域内传统的特色民 族服饰,包括帽子、坎肩、上衣、裤子、靴、腰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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