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推进阿巴嘎旗农牧产品品牌建设,规范农牧产品区域 公用品牌的使用与治理,合理使用“嘎嘎优品”品牌标志, 展现阿巴嘎旗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人文精神,增强阿巴嘎旗农 牧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现代农业快速进展,特制定如下 治理方法:
第一条阿巴嘎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旗政府”)授 权阿巴嘎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代表旗政府对“嘎嘎优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举行授权 和治理,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嘎嘎优品”品牌 标志,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允许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阿巴嘎旗区域公用品牌包括设计形式的“嘎 嘎优品”品牌文字、图案及宣传标语等。
第三条申报使用农牧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加 工、经营性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 地均在阿巴嘎旗境内;
(二)农牧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正规技术操作规 程执行,举行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和违禁化学 品、激素、添加剂;
(三)农牧产品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 有因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
(四)使用主体申报人应当向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 签订品牌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 律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申请流程: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表(附件),并提交申请企 业、个人的基本资料。提供相关原始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身份证、营业执照、产销的能力和规模、产品取得的各种质 量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实地核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 核查,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审核合格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四)颁发授权许可使用证书。
第五条经授权许可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嘎 嘎优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文字、图案或组合。
第六条经授权许可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有恶意诋毁 “嘎嘎优品”区域公用品牌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经授权许可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公用品 牌标识擅自交给未被授权的企业或个人使用。
第八条对农牧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治理实行动 态治理,发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使用资格, 情节严峻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
(二)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治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产品质量不达标,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 影响和后果的;
(四)发生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抽检不合格的;
(五)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本治理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商标使用 治理规则》执行。
第十条本治理制度适用于使用“嘎嘎优品”区域公 用品牌标志的个人、合作社、企业以及电商、微商、包装印 制单位、广告宣传单位、运输单位等。
第十一条本治理制度的解释权归阿巴嘎旗电子商务 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本治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依据实
施情况适时举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