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苏木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能力和水平,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资质条件,根据《自治区农牧厅印发<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21〕441号)、《锡林郭勒盟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锡农牧医发〔2022〕12号)、《2023年全盟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计划》(锡署办发发〔2023〕57号)要求,现就征集伊和高勒苏木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与畜牧兽医行业相关的动物防疫合作组织、技术服务公司、高校科研院所、兽医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经济组织。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具备提供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专业技术能力;
凡符合上述承接主体条件的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可向伊和高勒苏木人民政府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经营资质等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能力验证相关材料(如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实验室认可证书、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检验检测授权书或证明以及其他资质性证明等)。
对符合上述条件报名的承接主体,伊和高勒苏木人民政府将对各承接主体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进行公告。公告期结束后苏木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承接主体资质、业绩、基本情况进行评审,总体评审后最终拟确定符合本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并公告拟确定名单,签订合同。
承接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包括牲畜诊疗、疫病防疫宣传培训、兽医兽药销售、黄牛冷配技术服务等综合防治以及对所辖区域内牧户提供家畜有偿诊断诊疗、驱虫、药浴等畜牧兽医服务工作。
1、申报备案工作自2023年11月4日起至11月11 日止。
2、在伊和高勒苏木范围内必须具备长期固定服务工作人员2人以上。
3、按照有关规范和考核验收制度对年度所承接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4、按照兽医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和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联系电话:13947398444、15947098679
附件:起草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