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 (一)现任领导
燕青荣: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财物装备股、信息中心
郭鸾飞: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企业注册管理股、价格管理股、物价检查所
包成: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人事教育股、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股、那仁宝力格工商所
高雁滨: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法制股、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别力古台工商所
刘全杰:党组成员、纪检员,负责纪检监察、党务工作,分管考核办、市场规范管理股、洪格尔高勒工商所
(二)主要职能
阿巴嘎旗工商局是实行工商物价合署办公的政府职能部门,现有干部职工66人,主要行政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和价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各类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市场竞争行为,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合同行政监管;企业动产抵押物和股权出质登记;商标、广告监督管理;价格综合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制订和调整有关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违章行为;承担盟工商局和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三)内设机构
阿巴嘎旗工商局内设9个股室:办公室、人事教育股、财务装备股、法制股、企业注册管理股、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市场规范管理股、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物价综合管理股;3个派出机构:别力古台工商所、洪格尔高勒工商所、那仁宝力格工商所、物价检查所;1个事业机构:信息中心;2个协会:阿巴嘎旗个私协会、阿巴嘎旗消费者协会。
内设股室主要职责:
1、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组织、综合材料起草、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宣传调研、统计信息等工作。
2、人事教育股: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人事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3、财务装备股:负责本单位经费、资产、装备管理工作和财务监督审计等工作。
4、法制股:负责组织工商、价格执法监督,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赔偿工作,承担法制教育宣传等工作。
5、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查处走私贩私和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
6、市场规范管理股: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经济秩序;组织市场专项治理;负责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管理;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7、企业注册管理股: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工作,核定注册单位、个体工商户、合伙和私营企业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进行监督管理。
8、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受理和指导辖区内商标管理和代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广告侵权及虚假行为。
9、价格管理股:监督执行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本辖区内价格认证工作,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和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收费管理工作,负责职权范围行政、事业经营性收费标准的调整和监管,组织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年检、审验工作,参与整顿治理乱收费工作。
派出机构主要职责:
1、工商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2、物价检查所:负责辖区内价格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辖区内价格认证工作。
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承担本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与维护;收集、编发工商信息;承担统计工作,进行统计调查与分析。
协会主要职责:
阿巴嘎旗个私协会:组织全旗个私企业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认真研究全旗个私企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发展个私企业新途径、新策略,引导个私企业走健康发展之路;维护个私企业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私企业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为个私企业排忧解难;为个私企业提供市场、技术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组织个私企业交流生产经营经验,协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私企业的发展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促成有关政策法规出台实施;协助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在个私企业中的各项工作,加强对个私企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社团组织和经济组织联系,促进个私营企业与外界经济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阿巴嘎旗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出诉讼。
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与阿巴嘎旗工商局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关于大力扶持发展服务业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阿巴嘎旗工商局现有12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
(一)企业、个体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五)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七)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八)户外广告登记
(九)广告经营许可证(初审)
(十)商品展销会登记
(十一)核发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
(十二)部分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阿巴嘎旗工商局现有11项非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
(一)企业年度检验
(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备案
(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四)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
(五)“重合同 守信用”单位认定
(六)个体工商户验照
(七)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备案
(八)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九)拍卖活动备案
(十)格式合同备案
(十一)股权出质登记
五、行政收费事项
阿巴嘎旗工商局现有11项行政收费:
1、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总额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50元。
收费依据:
2、企业变更登记费
收费标准:100元;企业“三改”过程中变更登记费标准:50元。
3、企业年度检验费
收费标准:50元
4、重新补换照
收费标准:50元/份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收费标准:10元/份
以上收费依据价费字[1992]414号及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费[1998]1077号
6、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
收费标准:登记费为每户20元
7、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
收费标准:每户收取10元
8、个体工商户补发换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每次收取10元。
9、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收费标准:3元
10、临时广告登记费
收费标准:40元/户
11、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正本10元/次、副本20元/次
以上项目收费依据: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计价费[1998]1077号文件、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内价费字[1999]12号文件、内价费字[2002]972号文件。
六、行政处罚公示
(一)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重要典型案件通告
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经济违法、价格违法案件及时进行通告。
七、应急管理
对辖区内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主要应急预案有《阿巴嘎旗工商局食品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阿巴嘎旗工商局价格干预措施应急预案》。
阿巴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流通领域食品消费的异常波动,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满足我旗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食品消费市场异常波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阿巴嘎旗工商局食品消费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燕青荣
副组长:包成、郭鸾飞、高雁滨、刘全杰
成 员:吕晓昱、郭志明、那仁、吕爱民、海涛、边秋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平交易消保股,办公室主任由吕晓昱兼任。联系电话:12315、8517858
领导小组职责:按照锡盟工商局、阿旗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负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上报、决策等事宜和对食品安全异常波动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首长责任制,当组长不在时按照排序由副组长做出决策。
办公室职责:负责处理食品安全监管的日常事务,收集汇总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12315,外线号码:2025147、8517858
旗局成立食品安全应急分队
队 长:吕晓昱(13504794980)
副队长:郭志明(13904791268)
娜 仁(13947968098)
成 员:赵铁军(13947398225)
乌力吉(13947991196)
崔海通(13947920498)
杨 瑞(13947912608)
乌仁巴图(13947915075)
应急车辆:12315执法车
二、监管对象和监控的食品品种
监控对象包括从事食品经营的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监控食品包括以下品种:粮、油、禽蛋、肉及熟制品和半成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以及酒类、饮料等。
三、明确职责和责任制度
各工商所要按照本方案,层层落实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追究责任制,要做到划片监管,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对责任不明确,监管不到位,不履行职责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各工商所要在每日11点30分前将本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场监控情况报旗局公平交易消保股,重大情况和问题随时上报。
五、预警启动条件
当我旗出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局领导做出情况报告,并做好各项应急措施。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局领导批准后启动预案。
1、出现食品中毒事件;
2、出现较大范围的食品质量问题,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的情况出现;
3、相邻地区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
六、应急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安定民心。各工商所、公平交易消保股要提高宣传力度,由消协通过各种媒体公布消费警示,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和食品安全监测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发社会恐慌,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市场整治,沟通信息。与卫生、防疫、质检等部门加强日常联系,及时沟通信息,确保第一时间获取信息,迅速预急。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巡查及信息日报送制度,派专人负责,认真分析查找引发食品问题的因素,及时将食品安全整治情况向领导小组反馈,办公室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
(三)当出现食品中毒事件时,由办公室迅速告知各工商所对辖区市场进行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四)出现较大范围的食品质量问题时,要迅速上报情况,立即通知各工商所和应急分队。在全旗范围内对出售、经营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进行下架,暂停销售,就地封存、没收等处理;
(五)当相邻地区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迅速对我旗相应食品进行排查,并视情况采取下架、暂停销售、就地封存等措施。
(六)局应急队负责全旗范围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市场的监控;各工商所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阿巴嘎旗工商局价格干预措施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在非常时期及时有效地平抑市场价格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结合我旗实际,依据《价格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影响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时,提出实行价格紧急措施的建议。
第三条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价格干预措施适用于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价格紧急措施包括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价格紧急措施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在做好非常时期商品的生产、调运和供应的组织工作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
落实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时,应当合理确定实施的地区、品种,把握好时机和力度,有利于促进相关商品正常生产、流通和相关服务的正常提供,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第五条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决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具体范围和有关政
第六条 负责全旗范围内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落实。对符合《价格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导落实价格干预措施。
第七条 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和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情况的价格监测,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将市场供求和价格的监测结果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市场价格有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做出预警。
第八条 应当做好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时期,应当依法打击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行为。应当加强价格举报值班工作,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依法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变相涨价等行为,确保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实施。
第十条 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等措施。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建议有权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期间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引起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或者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的因素消除后,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或者紧急措施,并对社会公告。
八、工作纪律
(一)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自治区工商局“八条禁令”、锡盟工商局“七项工作纪律”
国家工商总局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严禁酒后执法;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本禁令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违者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本禁令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严禁生、冷、硬、横等不文明执法行为;严禁上路查车,违规收费、罚款、扣押、处置罚没物品;严禁在收费罚款时不开票、打白条或以物抵费、以餐抵费;严禁索要或接受管理对象的宴请、钱物、有价证券和其它消费活动;严禁利用年检办照之机搭车收费,强行推销征订书报刊;严禁在工作时间或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着工商制服到餐饮、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打麻将、玩电子游戏。对违反上述禁令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和受到嘉奖以上行政奖励:对违反一、六、七、八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对违反二、三、四、五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对发现违反禁令视而不见、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二)上级部门和本单位发布的其它工作纪律规定及相关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1、不准用公款或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2、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3、不准借婚丧或其它喜庆之机收取管理对象及其他人员的财物;4、不准赊欠管理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不付款;5、不准索取或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它物品;6、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7、不准贪污、截留、挪用、私分管理费和其它规费以及罚没财物;8、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9、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或管理对象的钱款、车辆学习驾驶技术;10、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兼职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12、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用公款公物建私房和多占住房;13、不准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吊销营业执照;14、不准以罚代法,以罚代处;15、不准办人情证、照、案,收人情费;16、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17、不准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18、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19、不准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打骂管理对象;20、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它影响形象的活动。
九、服务承诺
(一)阿巴嘎旗工商局党组成员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公开承诺
1、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和指示精神,牢记“两个务必”,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干干净净做官,立党为公、执法为民。
2、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和股级干部的任免、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坚决抵制跑官要官。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凡向党组成员跑官要官的,要坚决抵制,不但不给,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并告知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记录在案,今后对这样的同志要注意观察。
4、坚决拒收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凡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管理对象、工程承包方、下属单位和个人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一概拒收,并对送钱送物人提出批评。拒绝不了的,立即上交组织,记录在案,并请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5、严格管理教育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绝不允许他们打着领导旗号办私事、谋私利。凡是打着局领导、领导亲属、领导身边工作人员名义办私事,谋私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概拒绝,并及时向领导同志报告。
6、严格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自治区工商局“八条禁令”和锡盟工商局“七项纪律”,规范执法行为。绝不利用“案费证照”谋取私利,坚决不办“人情案”、不发“人情照”。
7、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或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党组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和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通报。
8、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廉政建设制度和规定,自觉履行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敢抓敢管,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阿巴嘎旗工商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开承诺
1、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2、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
3、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4、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5、严禁酒后执法。
6、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三)阿巴嘎旗工商局关于严肃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公开承诺
1、“三公开一监督”
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范围,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2、“五个严禁”
严禁自立行政性收费项目、设置罚没处罚或随意变更执收执罚范围、标准;严禁搭车收费或转移行政性收费;严禁下达和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在执收执罚中弄虚作假;严禁以吃、物、服务抵费或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四)阿巴嘎旗工商局便民利民服务公开承诺
1、严格执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局党组成员认真接待来访来信群众,对特办、急办的事情要给予及时解答和处理化解矛盾。
2、降低准入门槛,实行高效行政。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所有前置审批,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凡是国家未明令禁止的领域和行业,都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所有审批事项全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厅式”办公、“一站式”服务。
3、简化办事程序,坚持便捷行政。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办照,材料齐全的,即日办结;企业登记注册一律实行“一审一核”制,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日办结,手续材料不完善的要一次性告知;重大项目实行跟踪和预约服务制,实行特事特办,专人负责,需要申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服务。
4、人性化文明服务,坚持优质行政。树立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切实改变生、冷、硬等粗暴服务方式,促进职能到位,在全局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座、一杯开水解渴、一句良言送宾。实行首问责任制,做好与优化投资环境和对外开放相适应的素质提升和服务工程,给服务对象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为构建和谐阿巴嘎做贡献。
5、推行政务公开,坚持廉洁行政。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公开制度,凡是与人民群众有直接联系的办事事项,都要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及收费项目和标准。
十、监督渠道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均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应提供可供调查的证明人及其有关线索。对反映问题者及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将严格保密。
联系电话:旗纪委监察局:(0479)2022709
旗纠风办:(0479)2020941
旗工商局局长室:(0479)2022304
旗工商局纪检专用电话:(0479)2022212
旗工商局举报箱地点:阿巴嘎旗工商局办公楼、别力古台工商所办公楼
十一、工作动态
(一)本单位作出或拟作出的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或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重大行动(包括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决策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
(二)本单位工作简报、政务信息、通讯报道等。
十二、便民服务
(一)企业登记注册咨询服务电话;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渠道、电话;经济违法行为举报渠道、电话;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渠道、电话。
企业登记注册咨询服务电话:2021244
工商投诉举报电话:2025147(12315)
物价投诉举报电话:2020974(12358)
(二)本局、各工商所和物检所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网址、业务联系及咨询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
阿巴嘎旗工商局地址: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别力古台南路21号,办公室主任:全玖生,联系电话:2025590、13514797233
阿巴嘎旗工商局洪格尔高勒工商所地址:阿巴嘎旗灰腾河开发区,所长:边秋贤,联系电话:8880007、13947928507
阿巴嘎旗工商局那仁宝力格工商所地址:那仁宝力格苏木,所长:海涛,联系电话:2301335、13947392606
阿巴嘎旗工商局别力古台工商所地址:别力古台中心镇,所长:吕爱民,联系电话:2022008、13304793360
阿巴嘎旗工商局物检所地址: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别力古台南路21号,所长:呼日勒,联系电话:2020974、13722094888
十三、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阿巴嘎旗工商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对照《阿巴嘎旗工商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阿巴嘎旗工商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务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政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阿巴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阿巴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www.abg.gov.cn)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阿巴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大厅进行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阿巴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形式。网上公开的网站为阿巴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公共查阅地点:阿巴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大厅。
本机关还将采取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和广播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阿巴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应予公开的信息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本机关将根据信息的时效决定信息在网上留存的时间。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将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了解阿巴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阿巴嘎旗工商局申请获取。阿巴嘎旗工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受理机构:阿巴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479-2025590
传真号码:0479-2025590
电子邮箱:gsxzglj@abg.gov.cn
通信地址: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别力古台南路21号阿巴嘎旗工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0114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阿巴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填写《阿巴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阿巴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www.abg.gov.cn)上下载电子版。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阿巴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www.abg.gov.cn)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按照前述两种方式提出申请的,经受理机构初步审定并通知,应于10日内向受理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阿巴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3.申请登记
阿巴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1)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
(2)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别办理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按如下方式分别办理:
(1)申请获取的信息是属于阿巴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且没有主动公开的,由本机关受理机构负责协调,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申请人。
(2)申请获取的信息是属于阿巴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5.分类答复
本机关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并回复申请人:
(1)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2)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务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申请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行政救济渠道。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行政救济渠道。
(4)属于不是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6.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的政务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阿巴嘎旗工商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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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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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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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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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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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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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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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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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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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它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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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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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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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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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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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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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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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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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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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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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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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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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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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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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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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巴嘎旗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拟定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就政务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监督保障提出建议方案;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督促、检查和考核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各股、室、所、中心、协会须确定专人办理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股、室、所、中心、协会负责人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机关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政务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机关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分工以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权限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四)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五)行政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六)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七)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
(八)本机关工作纪律、服务承诺和监督渠道;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应将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其内容包括政务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基本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询途径等。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政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并明确本机关政务信息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咨询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法。
第九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电子政务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发放征求意见函、问卷调查等;
(四)在机关主要办公地点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
(五)印制办事指南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应向机关内部公开:
(一)机关重大决策、重要部署;
(二)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三)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四)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包括预算、决算、债权债务、日常费用开支、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大额资金运作、各种会议经费开支结算等情况;
(五)固定资产的配置与管理情况,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出租、转让、变卖、报损等情况;
(六)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重点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项目预算、决算及专项资金使用,房屋建设、维修及有关基建项目的计划、预算、决算、支付等情况;
(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八)其他需要向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十二条 向机关内部公开信息的渠道:
(一)本机关局域网;
(二)机关全体人员会议、局务会等会议;
(三)文件、信息简报;
(四)机关公告板、公开栏;
(五)其它适当渠道。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和向机关内部公开局务信息的归口管理和审核把关。
机关各部门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形式提出初步意见,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后,由相关部门发布。
文件形式以外的重要政务信息需要公开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公开范围、形式,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审定后有相关部门提供发布;一般政务信息由各部门提出公开范围、形式,经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相关部门提供发布。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通过适当渠道发布。
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发布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五条 本局拟作出的决策、编制的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作出决定: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或内部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举行听证会;
(三)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三章 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当面申请等形式,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办公部门统一受理、登记。
第十七条 办公部门受理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及时向承办该政府信息的有关部门交办。有关部门除可以当时答复或提供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情况予以答复或提供: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
(三)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八条 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本机关保密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审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二)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邮件或给予磁盘复制;
(三)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四)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提供政府信息,只能按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整体工作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之中,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实施政务公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有: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领导责任制落实、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情况;
(三)依照本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形式、程序和要求,实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情况;
(四)群众评价情况;
(五)上级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及量化标准,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安排部署;
(二)被考核部门上报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上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考核等次,经党组审定后通报结果,实施奖惩。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在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纪检监察部门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八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实施政务公开制度、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