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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旗新闻 > 通知公告

阿巴嘎旗供电分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31 11:40 来源: 阿巴嘎旗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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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开展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供电企业有关信息,根据《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特制定本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企业基本情况。

  2.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

  3.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

  4.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

  5.停限电有关信息。

  6.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规定。

  7.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电话。

  8.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信息。

  9.可开放容量有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主要通过网站、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供电企业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公开咨询电话:95598/0479-8297131。

  二、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阿巴嘎旗供电分公司综合管理部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巴彦查干东街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30--17:30

  电话(传真):0479-8297131

  (二)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锡林郭勒供电公司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企业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企业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处理时限

  1.依据国家能源局《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本单位收到企业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依据国家能源局《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企业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企业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单位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单位未依法履行供电企业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12398投诉热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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