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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旗新闻 > 通知公告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市监处罚〔2025〕006-023号)

发布时间:2025-05-15 11:45 来源: 阿巴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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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市监处罚〔2025〕006-023号

阿巴嘎旗震林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等18户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工商企监字〔2016〕104号)文件的要求,我局梳理企业信息中发现阿巴嘎旗震林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等18户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行为,经调查,其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综上,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巴嘎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巴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5月15日

送达公告

阿巴嘎旗震林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等18户企业:

    因你企业无法通过登记场所进行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以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06-02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8户企业名单

联系人:杨瑞、图力古尔         联系电话:0479-2022588

联系地址: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阿巴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阿巴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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