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阿巴嘎旗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全过程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旗政府同意,现将下列38个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一)法定行政机关(29个)
阿巴嘎旗公安局
阿巴嘎旗教育局
阿巴嘎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阿巴嘎旗民政局
阿巴嘎旗司法局
阿巴嘎旗财政局
阿巴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阿巴嘎旗自然资源局
阿巴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巴嘎旗审计局
阿巴嘎旗统计局
阿巴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阿巴嘎旗交通运输局
阿巴嘎旗农牧和科技局
阿巴嘎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阿巴嘎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阿巴嘎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阿巴嘎旗应急管理局
阿巴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阿巴嘎旗林业草原和水利局
阿巴嘎旗医疗保障局
阿巴嘎旗档案局
阿巴嘎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阿巴嘎旗宗教事务局
阿巴嘎旗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阿巴嘎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编办)
中共阿巴嘎旗委保密机要局
阿巴嘎旗新闻出版版权局(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阿巴嘎旗税务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9个)
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人民政府
阿巴嘎旗洪格尔高勒镇人民政府
阿巴嘎旗查干淖尔镇人民政府
阿巴嘎旗那仁宝拉格苏木人民政府
阿巴嘎旗伊和高勒苏木人民政府
阿巴嘎旗巴彦图嘎苏木人民政府
阿巴嘎旗吉尔嘎郎图苏木人民政府
阿巴嘎旗气象局
阿巴嘎旗消防救援大队(阿巴嘎旗消防救援局)
二、有关事项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旗司法局备案。
(三)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执法工作。
(四)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旗司法局重新审核。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