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的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阿巴嘎旗交通运输局委托阿巴嘎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阿巴嘎旗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领域日常行政执法工作,查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阿巴嘎旗交通运输局名义对交通运输领域的企业及个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与交通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个人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
对行政执法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或个人有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必要时经委托单位批准,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可根据交通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关于印章
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执法工作的开展,阿巴嘎旗交通运输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作"阿巴嘎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交由受委托人使用。该印章仅限于阿巴嘎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外出具或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使用,受委托单位应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建立印章管理制度,任命专人负责保管并合法合规使用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产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应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19】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 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自2025年 10月1 日至2028 年 9月30 日(相关法律法规有修改或法人代表有变动,本委托书作废,另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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