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巴嘎旗禁牧区管护办法》的通知

阿政办发〔2023〕35号  2023-09-05
字号: 打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禁牧区管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了《阿巴嘎旗禁牧区管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5日

  阿巴嘎旗禁牧区管护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人民政府将禁牧区的管护工作纳入苏木镇目标管理。

  旗人民政府分别与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五年一次签订禁牧区管理责任状;苏木镇人民政府与嘎查委员会签订禁牧合同;嘎查委员会与草原承包者签订禁牧合同。

  第三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禁牧区牧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嘎查委员会应将禁牧区的管护纳入本嘎查的村规民约。

  第四条  牧户应严格按照禁牧区禁牧合同的内容,履行好各项权利、义务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牧户应严格按照禁牧区有关规定,加强对禁牧区的保护力度,实现草原生态恢复。本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中将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区纳入禁牧区范围。

  第六条  苏木镇、嘎查管护组织应发挥好管护作用,做好巡护工作。

  苏木镇建立以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主的管护组织,履行和管理本苏木镇境内禁牧区的管护职责。并做好管护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未落实禁牧制度的,出现违规放牧行为两次以上的要严格按照相关罚则处罚。

  嘎查建立以两委为成员的管护组织,对管护区的范围做好每日巡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处理不了的要及时上报苏木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苏木镇、苏木镇综合执法局及嘎查管护组织应当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全社会进行公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第八条  嘎查委员会应当建立禁牧落实情况公示制度。对本嘎查禁牧的牧户、面积、禁牧补贴资金发放等做好建档立卡并及时公示。

  第九条  禁牧区草牧场实行综合评估,由旗人民政府组织苏木镇政府、嘎查委员会、农科、财政、林草、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大队等相关部门对禁牧区牧户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后发放禁牧补贴资金,不合格扣发禁牧补贴资金,扣发的补贴资金,由旗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第十条  禁牧区轮刈打草场按照《锡林郭勒盟关于加强天然打草场保护利用实施意见》及《阿巴嘎旗天然打草场管理办法》管理,并实行综合评估,由旗人民政府组织苏木镇政府、嘎查委员会、农科、财政、林草、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大队等相关部门对打草场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考核合格发放补贴资金,不合格扣发补贴资金,扣发的补贴资金,由旗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第十一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协助嘎查委员会做好禁牧区牧户的建档立卡和备案工作,并做好对禁牧区管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以补充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