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各有关部门:
现将《阿巴嘎旗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18日
阿巴嘎旗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旗行政区域内所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主体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本办法第十二条中公布的苏木镇区、行业主管部门和部分重点企业举报电话对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涉及新能源等其他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属苏木镇区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区域、详细地址、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也可匿名进行举报。
第八条 对举报事实经调查属实,受理举报的各苏木镇区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人民币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
(二)对举报企业存在瞒报、谎报事故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九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苏木镇区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根据事实确定,并负责奖金发放。旗政府设立100万元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各规模以上企业须设立不少于10万元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予发放举报奖金: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先期已发现的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初步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四)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举报人要按照属地管理或行业管理原则向苏木镇区或行业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如下:
单位名称 |
举报电话 |
应急管理局 |
15147947099 |
苏木镇(区): |
|
别力古台镇 |
0479-2026683 |
查干淖尔镇 |
0479-2457118 |
洪格尔高勒镇 |
0479-2402203 |
那仁宝拉格苏木 |
0479-2301368 |
伊和高勒苏木 |
0479-2317120 |
吉尔嘎郎图苏木 |
0479-2300656 |
巴彦图嘎苏木 |
0479-2300889 |
玛尼图矿区管委会 |
0479-2300000 |
部门: |
|
市场监督局 |
12315 |
工信局 |
0479-2022332 |
住建局 |
0479-2022360 |
人社局 |
0479-2028605 |
发改委 |
0479-2306882 |
交通局 |
0479-2022783 |
农科局 |
0479-2028091 |
教育局 |
0479-2022707 |
林草局 |
0479-2022745 |
民政局 |
0479-2022183 |
水利局 |
0479-2022735 |
文旅局 |
0479-2022815 |
卫健委 |
0479-2028792 |
企业: |
|
查干淖尔渔场 |
13947936558 |
哈乐穆吉养老院 |
15249591558 |
朝鲁门养老院 |
13947936742 |
高尔奇矿业 |
18847970666 |
隆兴矿业 |
13389458518 |
金地矿业 |
15147956266 |
冀东水泥 |
15249502225 |
中石油 |
13484791705 |
中石化 |
18648092020 |
宝润矿业坤宝煤矿 |
2022332、13904791048 |
宝润矿业玛尼图煤矿 |
2022332、18247968070 |
平安矿业 |
2022332、13754196223 |
额尔敦食品有限公司 |
0479-2247248 |
绿色大地农牧业有限公司 |
0479-2020555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