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巴嘎旗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政办发〔2020〕29号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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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巴嘎旗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旗直各部、委、办、局:

  现将《阿巴嘎旗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

  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2号)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分工方案》(内市监发〔2020〕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水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推进政府监管职能和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务型、精细化转变,从分散型、封闭型向集约型、开放型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全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监管。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依规实施公平公正监管,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面实施清单管理制度,通过权力清单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责任清单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通过负面清单明确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审管一体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审管分离的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2.科学有效监管。建立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市场规则和方式方法,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监管政策,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管措施。明规矩于前,让市场主体知晓行为边界;寓严管于中,把主要精力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施重惩于后,严厉惩处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称“放管服”)的要求,消除不必要的管制,革除不合时宜的陈规旧制,打破不合理的条条框框,砍掉束缚企业创新的繁文缛节,减轻企业负担。

  3.公开公平监管。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监管检查制度。监管的事项、方式、频率、程序、结果等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做好“双随机”监管信息的及时推送,让“诚信者一路绿灯、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推行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克服相互分割、多头执法、标准不一等痼疾。

  4.智慧智能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空间立体可视化监管、大数据集成化监管、风险预警化监管、智能分类化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5.包容审慎监管。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的趋势,围绕鼓励创新、促进创业,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实行包容式监管,改革传统监管模式,推动创新经济繁荣发展。对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要严格监管,消除风险隐患。

  6.协同共治监管。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方式,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健全社会信用信息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完善风险管控体系,建立执法监管部门间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制度。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消费者组织、社会舆论、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治。

  二、主要任务和分工

  (一)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

  1.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职责,列出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旗政务服务局负责)

  2.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取消审批单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已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下放权限的部门要及时与承接部门衔接,同时调整监管层级,及时更新权责清单,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旗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3.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旗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4.监管清单以外的市场主体实行企业自律并承担市场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旗政务服务局牵头、旗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二)厘清监管事权

  5.旗政府统筹制定全旗的监管计划任务,指导和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政府办公室负责)

  6.各部门要组织指导本系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承担主要责任的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其他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旗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7.各相关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公正监管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旗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各类监管制度

  8.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结合权责清单,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旗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9.持续完善监管制度建设,将各相关部门公正监管水平纳入全旗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旗发改委负责)

  10.落实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限制规定和做法。(旗市场监管局负责)

  11.健全网格化监管执法工作制度,推进精细化监管、网格化执法,确保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专项任务检查、举报移送线索核查、大数据监测检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商品质量抽检等多种监管方式并用的新型日常监管制度,努力形成适应我旗市场监管新格局。(旗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大力推行分类分级监管

  12.根据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程度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结合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手续履行情况、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等,将市场主体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一级为风险程度最高,二级为风险程度较高,三级为风险程度轻微。对三级市场主体以自我管理为主,“双随机”抽查为辅;对二级市场主体要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我约束,以实施“双随机”抽查为主要措施,加强必要监管;对一级市场主体要采取网格化管理和“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重点监管,网格化管理要全覆盖、无死角,随机抽查要提高抽查频率、强化监管链条、公开违法记录,并采取案后回查、约谈等措施织密扎牢监管网。(旗市场监管局牵头,旗各职能部门按分工负责)

  (五)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3.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的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旗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14.进一步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细则)制度,加快实现工商登记信息与各职能部门监管信息无缝对接,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体系。要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积极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进一步优化执法检查方式,推进“菜单式”执法创新,打造监管工作升级版。(旗市场监管局牵头,旗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15.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抽查结果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蒙古)、信用中国(内蒙古)、国家“互联网+监管”监管系统等全面进行公示。(旗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六)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16.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大力推进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深化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评优评先等领域的应用。(旗发改委牵头,旗各相关职能部门按分工负责)

  17.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机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旗市场监管局牵头,旗各相关职能部门按分工负责)

  (七)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

  18.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有关平台数据,建立内蒙古“互联网+监管”数据共享信息平台,为相关业务应用提供数据支撑。(旗政务服务局负责)

  19.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将内蒙古“互联网+监管”、信用中国(内蒙古)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监管平台数据,以及各部门、社会投诉举报、第三方平台等数据归集共享,将各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并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比对、关联计算等多种技术手段,加强风险跟踪预警。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标准化、智能化水平。(旗发改委牵头,旗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八)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

  20.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个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旗市场监管局,各相关部门负责)

  21.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的重点产品,建立健全以产品编码管理为手段的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旗市场监管局负责)

  22.根据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并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旗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九)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23.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负责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对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等的企业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员工教育,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旗工信局牵头,旗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24.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旗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25.严格按照市场主体应当执行的标准开展监管,精简整合强制性地方标准,重点加强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标准建设,优化强制性地方标准底线。(旗市场监管局牵头,旗各相关部门负责)

  26.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并承诺执行落实,推动有关产品、技术、质量、服务等标准与国际接轨互认,加强对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旗市场监管局负责)

  27.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全面质量监管,严把各环节、各层次关口,进一步强化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切实保障质量安全。(旗市场监管局牵头,旗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

  28.加强市场行为风险监测和市场产品抽验分析,加快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转变招标和采购管理模式,实施技术、质量、服务、品牌和价格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估,推动“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广泛利用“水、电、气”等公用服务企业数据信息,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等领域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制定风险监测、研判、排查、预警、处置工作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理能力。(旗市场监管局牵头,旗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十二)依法开展查办案件

  29.加大对破坏市场秩序和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案件查处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责令下架召回、停工停产或撤销、吊销相关证照,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旗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30.认真落实国家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制度、违法严惩制度。(旗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制度

  31.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对电商、网络交易、快递、养老等新经济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要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要密切关注,设置一定的“观察期”,转变传统管理思维,慎用市场准入控制,促进其规范健康成长;对于可能有较大社会危害风险的,要严格监管、看牢盯紧。要采取建议、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合法经营,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发生;对轻微违法且未对社会、人身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实施柔性执法,对初次轻微违法的行为主体依法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网络售假、虚假宣传、刷单炒信、恶意诋毁、直销假冒伪劣产品和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监管,予以重点打击。(旗市场监管局牵头,旗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十四)发挥社会协同共治作用。

  32.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旗司法局牵头,旗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33.全面落实自治区《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苏木镇延伸下沉,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的问题。(旗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34.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履行社会责任。(旗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35.发挥社区、市场经营主体、小区物业、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构筑全方位市场监管新格局。(旗各相关职能部门按分工负责)

  (十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6.建立健全举报有奖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经查核实,予以重奖,并对举报人员严格保密。(旗财政局牵头,旗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37.发挥会计、律师、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正、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旗各相关部门负责)

  (十六)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

  38.全面梳理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和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旗各相关部门负责)

  39.加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统一规范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旗司法局牵头,旗各相关部门负责)

  (十七)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

  40.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简称三项制度)实施方案》。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旗各相关部门负责)

  (十八)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41.健全网格化监管执法工作制度,推进精细化监管、网格化执法,确保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专项任务检查、举报移送线索核查、大数据监测检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商品质量抽检等多种监管方式并用的新型日常监管制度,努力形成适应我旗市场监管新格局。(旗市场监管局牵头,旗发改委、旗工信局、旗政务服务局等部门配合,旗各相关职能部门按分工负责)

  (十九)健全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办法

  42.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予以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正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追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三、推进措施

  (一)落实责任分工。旗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各项措施。各职能部门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加强统筹调度。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政策对接,在平台建设、数据共享、资源整合等方面做好衔接,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协作联动机制。各负其责,抓好任务分工落实。

  (三)强化监管能力建设。要充实一线执法力量,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不断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水平;要强化执法装备建设,保障监管经费。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和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市场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对涉及多领域、跨区域案件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疑难复杂案件,要积极配合、统筹力量,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四)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督查检查。要加快构建结构合理、科学高效的配套监管制度体系。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完善政务公开、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制度,健全权力监督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要强化督查检查,助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地生效。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

  (五)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部门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齐心协力,协同作战,形成监管强大合力,要建立工作任务台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方案,研究制订本部门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