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巴嘎旗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政办发〔2020〕33号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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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各部门:

        现将《阿巴嘎旗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16日

  阿巴嘎旗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旗住房保障制度和完善保障体系,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健全退出机制,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14〕5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将原有运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本旗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住房保障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条  实施公租房保障制度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旗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旗房产局”)负责我旗公租房规划、建设、管理,旗发改、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人社、扶贫、公安、市监、税务、不动产、公积金、各社区、嘎查委员会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住房情况等信息的审查比对,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租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七条  政府投资新建公租房应当采取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与相对集中新建相结合的模式。

  配套建设公租房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租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八条  公租房建设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和适度前瞻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公租房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考虑人口和代际因素,可适度建设中户型的公共租赁住房。中户型公共租赁住房最大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中户型要严格控制在总量的15%以内。高层可放大到90平方米以内。

  公租房建筑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要求。按照规定应当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并与公租房房屋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资金筹集与政策支持

  第九条  公租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自治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租房保障资金不得低于10%,城市配套费中安排的公租房保障资金不得低于5%;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

  (四)公租房的租售收入;

  (五)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十一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二条 公租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公租房,社会捐赠公租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公租房建设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四条  公租房并轨运行后,下列家庭(申请人)可申请公租房:

  • 具有本旗城镇户口且享受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五保、三无或优抚对象的住房困难户(简称:最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 具有本旗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上年度我旗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住房困难家庭(简称: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 阿巴嘎旗生态移民过程中转移进城以及陪读的牧区低保、低收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困难家庭;

  (四)国家、自治区提出支持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计生特困及困境儿童家庭、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等住房困难重点保障群体;

  (五)我旗城镇无住房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和退休困难职工、环卫、公交等一线艰苦岗位住房困难职工;

  (六)在别力古台镇居住生活且有稳定职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七)户口及家在异地,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而本人在我旗行政、事业单位就业不足五年的新就业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申请人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的共同申请人,以及与申请人为同一户籍的成员。

  第十六条  公租房申请条件共性要求:

  (一)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本地区居住生活并实际工作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三)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旗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无车辆登记记录(不含二轮、三轮车、农用车);

  (五)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无工商登记,无作为股东向某公司出资的情况;

  (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稳定工作时必须通过旗劳动人事等主管部门或用工单位确认;

  (七)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八)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该家庭保障人口的财产核对,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才可办理公租房;

  (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条件。

  第十七条  重点群体公租房申请条件其他要求:

  (一)国家、自治区提出支持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计生特困及困境儿童家庭、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等住房困难重点保障群体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我旗户籍;

2、孤老年人年龄限制于60岁以上(含60岁),计生特殊家庭女方年龄限制于49岁以上(含49岁);

3、具备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二)我旗无住房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和退休困难职工、环卫、公交等一线艰苦岗位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我旗户籍,并在当地居住生活且实际工作;

2、具备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特困证明。

  (三)在我旗居住生活且稳定职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

2、在我旗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3、经劳动部门鉴定与旗中心镇内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以上且在我旗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以上;

  (四)户口及家在异地,因我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专业人才、新就业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非我旗户籍;

2、就业时间不足五年;

3、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

4、工作单位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不得申请公租房(含住房租赁补贴)的情形:

  (一)拥有小汽车、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二)兴建、购买、获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已获得商品用房的(包括住宅、非住宅);

  (三)已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家庭;

  (四)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情况,提供虚假申请、证明材料的;

  (五)家庭成员以前年度曾购买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六)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条件的。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  申请家庭按要求准备的共性证明材料:

  (一)阿巴嘎旗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结婚证、丧偶证明(死亡证明)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单身的需要提供未婚承诺书,并由社区核实签章;

  (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情况证明;

  (五)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证明;

  (六)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查询证明;

  (七)用工单位同意并签名的保障性住房协助管理承诺书(仅针对新就业大学生);

  (八)社区、嘎查委员会、用工单位出具的基本情况证明;

  (九)残疾或重病困难家庭提供《残疾证》、旗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例、医药费发票等证明复印件;

  (十)发生灾害经过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准备的其他证明材料:

  • 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

  (二)牧区低保、低收入和贫困家庭:

1、民政部门、扶贫办或苏木镇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苏木镇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3、苏木镇政府出具的转移进城和进城陪读证明;

4、嘎查委员会开具的家庭情况介绍信。

  (三)国家、自治区提出支持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计生特困及困境儿童家庭、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等住房困难重点保障群体:

1、民政部门、用工单位和苏木镇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社区、嘎查委员会和用工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3、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四)我旗无住房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和退休困难职工、环卫、公交等一线艰苦岗位住房困难职工:

1、劳动部门或用工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及身份属性证明;

2、用工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材料;

3、困难职工档案表;

4、建档立卡困难职工相关证明。

  (五)在旗中心镇居住生活且稳定职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1、劳动部门或用工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及家庭收入证明;

2、在我旗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以上的证明;

3、用工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材料;

  (六)户口及家在异地,因我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专业人才、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由工作单位统一向旗房产局保障办提出申请,可选择单租或多人合租(不超三人)。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入住人员名单,并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公租房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事部门出具的参加工作证明及工资证明、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单位出具的在我旗实际居住和无房证明材料、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经旗房产局保障办审核符合条件,有剩余公租房房源,由申请单位、申请入住人员与旗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签订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入住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申请单位负责办理入住手续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阳光操作程序。

  • 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嘎查提出申请。
  • 受理。申请人携带全套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嘎查委员会领取《阿巴嘎旗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以下称“《公租房申请表》”)及配套附表并如实填写。社区居委会、嘎查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认真核对《公租房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填写有误或者材料不齐的,要求其改正和补齐。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社区居委会建立一户一档,转入初审阶段。
  • 初审。社区居委会或嘎查委员会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填写《阿巴嘎旗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入户调核查表》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或嘎查委员完善《公租房申请表》的初审内容并签署盖章,将签署初审意见的《公租房申请表》和完整的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所在苏木镇政府。
  • 复审。所在苏木镇政府重点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居委会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并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完善《公租房申请表》的复审内容并签署盖章,将签署初审、复审意见的《公租房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移送旗房产局。

  (五)终审。旗房产局根据复审意见和家庭类型,联合民政、财政、扶贫开发、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身份属性、家庭户籍、财产、收入、房产、车辆等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旗房产局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旗房产局住房保障办完善《公租房申请表》的内容并签署盖章,建立档案,并通过政务网、微信平台等新闻媒体将审核决定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六)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旗房产局住房保障办申请复核。旗房产局住房保障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轮候与配租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保障实行轮候制度。根据我旗现有实际保障条件和实物房源,优先保障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各类重点保障人群(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计生特困和困境儿童家庭、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进城务工建档立卡牧区贫困人口、见义勇为人员等,可按照申请人实际需求优先安排住房租赁补贴),其次保障牧区低保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他各类申请群体按照申请人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进行轮候。

  第二十三条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配租方式和轮候顺序者,旗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消轮候。

  第二十四条  对轮候到位的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旗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户型和租金标准,与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予以发放配租公租房。

  第二十五条 享受公租房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第二十六条 旗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及社区居委会,加强对公租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在提出保障申请且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各类群体达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安排总房源10%的公租房作为今后新增保障群体的预留保障房源。

  第七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租赁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承租人租赁期限内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时,不再符合条件之日起按照我旗同类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收取租金。

  第三十条  公租房按提交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先后顺序分不同类别排号轮候,定期根据房源数排号顺序确定相同数量的轮候人,实行抽签分配,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肢体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自行选择一楼。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旗房产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会同旗发改委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收入分类,分为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区别定为每月每平米1.00-5.00元,根据市场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一档,我旗城乡最低收入家庭、三无人员、五保户、优抚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二档,我旗城乡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计生特困和困境儿童家庭、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见义勇为人员。

  第三档,新就业大学生。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公租房后,旗房产局应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房屋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物业费、水费、电费、供暖费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租赁期间用工单位应当承诺按照阿巴嘎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对其租赁行为进行协助管理:对不按期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其他费用的,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配租条件的职工进行腾退,并将腾退情况及时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五条  已分配公租房且房屋已交付使用,申请人无故1个月未签订租赁合同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公租房承租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或住房补贴。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三十七条  公租房水、电、暖气、燃气、网络、有线电视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租房的租金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一次性缴纳租金。租赁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按照现行政策进行资格重审,根据审核结果重新确定类别及租金标准。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应在一个月内腾退公租房。

  第三十九条 需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旗房产局会同旗民政局、财政局、各苏木镇政府、社区、嘎查委员会根据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旗房产局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四十条 租赁期满后不重新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超期居住三个月以内的,按我旗同类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收取超期居住的租金后退房。拒不腾退的,由旗房产局向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相关司法程序申请强制执行承租人退房,并载入其个人诚信档案,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四十一条  各苏木镇政府、民政局、住建局、不动产登记局、公安部门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公租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障对象条件核查,对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由房产部门发出腾退通知,保障对象应在一个月内腾退公租房。

  第四十二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自动终止。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类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格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旗房产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一)合同期满终止租赁合同的;

  (二)合同期限内,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解除合同的;

  (三)通过兴建、购买、继承、受赠或通过其他途径已获得其他住房的;

  (四)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五)租赁期内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六)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  公租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旗房产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并收回房屋。

  第四十四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的公租房:

  (一)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违法活动以及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未在租住房屋内居住的;

  (三)租赁期内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不续交租金的;

  (四)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公租房的;

  (五)擅自对租住的公租房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结构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旗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公租房的,由旗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租住廉租房的原合同期满的或未签订合同的,按此办法执行,重新进行审核并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旗房产局住房保障办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租住公租房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公租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八章 有限产权出售

  第四十八条  公租房出售应遵循“先租后售、租售并举、限定对象、区别定价、自愿购买”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符合我旗公租房保障条件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可自愿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购人不得购买或租赁其租住住房以外的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

  第五十条 承租人购买公租房应当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阿巴嘎旗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对申购人的申购资格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获得批准的购买人与旗房产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合同》,合同上载明出售价格、购买方式、付款方式、产权性质、交易限制条件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公租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确定,具体价格由旗房产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物价部门根据公租房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租房出售价格、套数,经旗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出售公租房不同楼层差价按楼层差额执行。

  第五十三条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五十四条  购买公租房家庭原则上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家庭经济确实存在困难的购买人可持民政部门或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的困难证明申请分两期付款,两期付款间隔不得超过一年,付款时要求有限产权购房人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人承诺书,在合同上签订的期限内结清剩余款。

  第五十五条  购买人有这些情形之一,购买人所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由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并考虑折旧,由购买人补交租住期间有限产权减免的租金: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超出当地规定的保障标准或购买人搬离、迁出购买地或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因特殊原因需要处置;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五十六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承购人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补缴土地收益、税费优惠和增值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变为商品住房,不再是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价款,应按照原购价与届时同区位、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交纳比例由旗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对于差价的认定,将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购买人申请完全产权时,将按合同约定的该住房完全产权销售总价与有限产权销售总价之间的差价补交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购买人在该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按相关规定出售的,购买人缴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取得完全产权后,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住房租赁补贴

  第五十七条  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未纳入公租房实物保障的阿巴嘎旗城镇低保、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第五十八条  城镇低保户、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各类条件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九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实行低保、低收入住房补贴区别对待,具体标准由旗房产局根据市场经济水平进行确定,经旗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实行自愿申请、分批审核、分级审批、动态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示单位应在办公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公示栏。

  第六十二条 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按预算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旗房产局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租赁补贴审批明细表,财政审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办理拨款。

  第六十三条 对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复核制度,年度复核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末,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应按照申请住房补贴程序,提供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审核,仍符合当前条件的,继续按当前标准给予发放住房补贴;不再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应停止发放。国家、自治区、锡盟有关住房补贴政策出现变化时,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租房并轨后,建设计划、房源申请、审核、分配、出售以及补贴发放等信息,应按照信息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租房的骗租、骗售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五条 房产局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出具虚假证明、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旗房产局应加强对公租房并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骗租骗售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公租房并轨后,相关资金和房源筹集、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租金收支、补贴发放等情况,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公租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住房保障工作存有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旗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阿巴嘎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阿巴嘎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妥善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工作实际,本着透明、公开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条件

  (一)家庭申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旗城镇户籍,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在本旗生活和居住一年以上。

2、无住房或现住房为平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五保、三无或优抚对象家庭。

4、无大型货车及轿车等固定资产。

5、无工商企业登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1、申请人及其配偶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或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2、 两年内存在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小型汽车或有经营个体工商的;

  (三)申请提交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住房保障部门领取)。

2、书面申请书、租房合同。

3、民政部门认定的各类证件复印件(低保证、五保证、三无证、优抚对象证)。

4、所有享受人口户口本、身份证及婚姻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及配偶一寸照片2张。

6、车管部门开具的车辆证明。

7、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

8、市场监督部门开具的工商个体登记证明。

  二、实施步骤

  受理阶段:每年3月1日至10月30日,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居委递交《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各社居委受理、入户调查并签署意见。

  初审阶段: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提出意见。

  审核阶段:住房保障部门联合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调查核实、公示,提出审核意见。

  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发放补贴资金。

  三、补贴标准

  按应保对象家庭人数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保障人民币7.5元,面积按人均15平方米保障(户均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保障金额=应保对象家庭人口数× 15平方米× 7.5元 /月×12月,单亲家庭补贴面积按30平方米计算。

  四、相关情况说明

  (一)对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复核制度,年度复核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末。经审核,仍符合当前条件的,继续按当前标准给予发放住房补贴;不再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停止发放。

  (二)国家、自治区、锡盟有关住房补贴政策出现变化时,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本方案由旗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方案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