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牧区公路旅客运输发展,保障牧区公路客运安全,旗交通运输局制定了《阿巴嘎旗牧区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经旗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2日
阿巴嘎旗牧区道路旅客运输班线
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
(阿巴嘎旗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牧区道路旅客运输发展,保障牧区道路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客运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交运发〔2014〕258号)等相关标准规定,建立阿巴嘎旗牧区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
第一条 旗交通运输局牵头成立阿巴嘎旗牧区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审核小组),旗应急管理局、公安交管大队、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抽调人员组成,交通运输局负责联合审核小组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牧区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工作小组统筹公共交通、城乡客运协调、规划、布局和监督,严格公共交通市场准入,规范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和线路经营权的使用。
第二条 联合审核小组负责对申报公路实施勘验,旗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旗公安交管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旗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交运发〔2014〕258号)及相关公路技术标准规定,对牧区道路是否符合通行客运班线进行审核,勘验内容主要是途经公路技术条件、安全设施建设、中途停靠站点、运行限速标志标线等是否与以上法规规定相匹配。
第三条 牧区公路建设或大中修验收合格后,需要新增牧区客运班车的,由客运企业提出申请报旗交通运输局,旗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核小组对申报道路进行实地勘验、审核。
第四条 经联合审核小组勘验一致认为公路通行技术条件及相应设施达不到要求的,联合审核小组应当告知申请客运企业或相关组织,旗交通运输局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路况整改的技术指导,整改结束后由审核小组重新勘验。
第五条 经联合审核小组勘验一致认为公路技术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具备客车安全通行的,由所在苏木镇政府签章同意,旗交通运输局适时安排客运车辆投入营运,方便群众出行。
第六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阿巴嘎旗牧区公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制度
2.阿巴嘎旗牧区客运安全监管制度
3.阿巴嘎旗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意见表
附件1
阿巴嘎旗牧区公路旅客运输班线
通行条件审核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阿巴嘎旗境内新增牧区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第二条 开通牧区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规定的条件,并开展牧区客运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确保安全运行。牧区客运班线通行条件主要包括牧区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相互配合情况。
第三条 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 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 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第四条 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牧区客运班线或牧区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的车辆,途经的牧区公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交公路发〔2004〕372号)的规定。
第五条 牧区客运线路途经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设置错车道。
第六条 牧区客运线路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的标准》(JTG/TH21)规定的三类桥。
第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已经审批运行的班线与牧区客运班线相重叠的,重叠线路不再进行通行条件的审核。
第八条 为增加审核效率,新增牧区客运班线与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已经审批运行的班线80%以上重叠或新增运行里程在10公里以内且无临崖、临水危险路段等特殊情况的,经旗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后不再进行通行条件的审核。
第九条 牧区客运线路途经的牧区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灯等公路安全设施。
第十条 审核程序。新增牧区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由旗交通运输局牵头,旗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及有关苏木镇组成联合审核组。审核组对线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开展检查后,按照牧区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的要求确定审核条件,形成审核意见表(见附件3),作为线路审批的依据。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1.旗交通运输局: 依据公路竣(交)工资料或施工图认定途经公路、桥梁、隧道的技术指标,联合同级公安部门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认定牧区公路安全设施;负责牵头组织审核组开展具体审核工作,认定营运客车技术条件。2.旗应急管理局:指导审核组根据联合审查情况形成具体审核意见。3.旗公安局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认定牧区公路安全措施。对需途经等外公路的牧区公路客运班线,提出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4.各苏木镇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对需途经等外公路的客运班线,提出途经的客车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十二条 本制度要求牧区公路的有关技术指标由旗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资料或施工图认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旗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遇国家政策调整时废止。
附件2
阿巴嘎旗牧区客运安全监管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旗牧区客运安全监管工作 ,特制定本制度。
一、牧区客运车辆技术条件
(一)车辆的结构和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二)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三级及以上。
(三)牧区客运车辆报废后,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
(四)合理选配牧区客运车型。牧区客运班线,可以根据途经路面宽度,可选择车长不小于3.5米的营运客车;牧区客运公交化经营班线,可选用公交车型。
二、牧区客运车辆运行要求
(一)车速限制。对牧区客运班线途经的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段,实行限速通行,前后设立限速标志,牧区客车行驶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路段限速标志规定的车速。一般要求: 3.5 米及以上的单车道路段最高限速20Km/h,受限路段限速10Km/h;水泥或沥青路面的双车道路段限速40Km/h,受限路段限15Km/h。
(二)时段限制。根据客运路线里程、地理条件和季节,控制早晚运行的客车通行时间。
(三)气候限制。遇大雾、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应按照公安部门管制要求,禁止客车通行牧区公路。
(四)车辆维护。车辆维护按照《客运车辆维护制度》执行并组织实施。日常维护应在每日发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进行,由驾驶员负责实施。客运站在牧区客运车辆发车前的安全例检应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交运发〔2012〕762号)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交运发〔2012〕762号)严格执行。
(五)车辆保险。必须购买足额营运车辆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不得低于20万元/座。
(六)车辆动态监控。牧区客运车辆必须安装使用车辆动态监控装置,并保持入网率、在线率,轨迹完整率,要建立监控值班制度和监控日记,确保车辆动态实时监控到位。督促牧区客运经营主体积极推进GPS车载监控系统智能(4G+ADAS+DSM智能视频终端)升级改造。
三、牧区班线客运驾驶员从业条件
从事牧区客运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二)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并经运输企业培训上岗;(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五)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四、规范牧区客运车辆管理
(一)严格限制车辆类型。牧区客运车辆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选用,鼓励选用更加环保节能的新型客车,坚决淘汰老旧柴油车 ,优先选用具有主动安全功能的先进客车。
(二)积极推进牧区客运运力提档升级。鼓励客运企业更新使用更舒适、更高档的车辆从事牧区班线客运,加快淘汰低端、低档客车。
五、加强农村牧区客运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各苏木镇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牧区客运车辆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旗、苏木镇、嘎查三级牧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努力实现牧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达标、驾驶员合格、管理有序、运行安全的目标。
(一)各苏木镇政府是牧区客运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内牧区道路安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完善牧区道路安全管理措施,加大牧区道路安全管理力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主动履行牧区客运行业管理职责,把好牧区道路运输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驾驶员资格资质准入关、交通秩序维护关和道路安全条件审查关。要加强对客运经营主体的安全监管,督促客运经营主体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经营主体和驾驶员,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执照证件。
(三)牧区客运经营主体是牧区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安全隐患排查,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牧区客运车辆装载运态监控装置后,必须保证正常使用,客运经营主体必须履行安全动态监管职责,实行动态监控。驾驶员不得超员超载,定期参加安全学习。要按国家和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确保具备相应的事故赔付能力,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增强对各种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置、赔付和抗风险能力。
附件3
阿巴嘎旗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意见表
申请企业或经营主体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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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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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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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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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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讫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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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投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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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投入车辆类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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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廓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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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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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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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苏木镇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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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建制村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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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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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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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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