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巴嘎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阿政办发〔2022〕69号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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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巴嘎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旗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现将《阿巴嘎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阿巴嘎旗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试行)

             2.渐退政策解读

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0日

阿巴嘎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认定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应保尽保,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实施,根据《锡林郭勒盟关于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署办发〔2016〕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的通知》(内社救办发〔2022〕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家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是指社会救助部门依据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必需性支出、民主评议等综合因素来认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四条  凡申请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家庭,须如实申报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授权并自愿接受、配合嘎查(社区)、苏木镇、旗民政局对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  家庭收入认定采取申请认证、收入评估、收入核查、民主评议、群众监督等方法进行。

       第六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动态管理;

(四)与医疗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临时救助、乡村振兴领域制度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七条  旗民政局负责全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监督指导工作,制定本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政策和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嘎查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受苏木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和年可支配收入,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条件。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个年度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商业保险、草场承包经营权(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草场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由嘎查委员会出具证明确认)、草场租赁收入及非生活必需品等。

       第九条  家庭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下列具体内容: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

(二)有价证券;

(三)债权;

(四)商业保险;

(五)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屋;

(六)机动车辆(含车辆牌照);

(七)古董、艺术品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八)消费;家庭各成员均无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电脑、手机等通信费用年支出总额人均在年当地保障标准的15%以内。

       第十条  家庭财产所有权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按照实名认定;

(二)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人认定;

(三)机动车辆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

       第十一条  货币财产的价值,按照受理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价值认定:

(一)银行存款按照账户余额认定;

(二)股票类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

(三)基金按照净值认定;

(四)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

(五)其他货币财产的价值,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一)可支配收入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结(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等;

(二)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拥有汽车或大型农牧机具的家庭;

(二)工商注册或合作社注册资金数额较大的个体经营户及无注册记录但又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

(三)自费安排家庭成员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四)拥有2套或2套以上城镇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

(五)本人或配偶有一方是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收入超标的家庭;

(六)本人或配偶有一方领取了财政或社保离退休金以及享受行政企事业单位遗属待遇,收入超标的家庭;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八)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等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九)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不配合低保核查的家庭;

(十)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偷窃、诈骗、非法组织或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经教育不悔改的;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员;

(十一)符合特困人员供养、孤儿等相关救助的人员,不重复享受低保待遇。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人员不重复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十二)旗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居住的下列成员: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

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旗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

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

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服兵役人员,军校学生和研究生在读人员;

4.子女已成家但户籍未迁出的、户籍已迁出但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具有劳动能力的已成年子女;

5.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在一起,但父母健在的。

第十六条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嘎查(社区)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七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

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二)工资性收入。包括从事主要职业及兼职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各种奖金、劳动分红、加班费、年终加薪、津贴、补贴、离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项保险、退职生活费、工资性奖金等按实际领取数额核算。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

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

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

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出租耕地、草牧场、林地、房屋等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依据其数额核算;无依据核查或不承认有上述收入的,应按当地同类财产出租获取中等水平收入核算,并提交民主评议会评定。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

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

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

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

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

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收入项目的计算方法:

(一)能够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

(二)无收入证明的,但有合同规定和固定价格,按照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

(三)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和固定价格的,牧民的牧业收入依据养殖牲畜数量,依据本地区上年度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结合《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详见附件1)计算收入;城乡居民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依据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计算收入。

第十八条  常见的几项家庭收入的核算办法:

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可支配总收入-家庭收入扣减项目金额)÷家庭人口÷12月。

家庭可支配总收入=家庭成员全部的各种经营收入+工资和务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赡养收入+其他收入 。

(一)城镇务工人员年收入核算办法

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

上述计算包括牧区户口在城镇务工人员和非牧业户口的城镇务工人员;按8个月务工时间核算,是依据本地区气候特点,能够在室外从事劳动的有效时间(大约每年3月至10月份)。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二)牧区养殖业年收入核算办法

按照平均每头(只)牛羊等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分别乘现有大小畜数量,测算牧区家庭牧业经营年收入。

扣除经营中各项投入后,核定每头(只)年纯收入核算标准,今后每年按照实际情况公布核定标准。

(三)牧区无畜户收入核算办法

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四)子女收入及赡养费的核算办法

       1.牧区无畜户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即可=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2.无稳定工作收入的城镇务工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即可=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5%。

       3.从事牧业生产经营的子女,按家庭牧业年收入的5%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即:平均每头只大小畜纯收入核算标准分别乘大小畜数量测算出子女家庭牧业年收入后,再按其5%作为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

       4.从事工商个体户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子女。注册资金在2万元(含)以下,在牧区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在城镇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5%。

注册资金在2万元以上、在城镇或牧区从事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按注册资金3%核定。

       5.子女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合同制公益性岗位、社区民生、三支一扶人员,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5%。(说明:工资核定基数以该单位工资发放表为依据)

       6.同一个子女,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费。

       7.下列情况,可视为子女不向其父亲或母亲提供赡养费:

       (1)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有患重特大疾病的;

       (2)子女目前享受低保的;

       (3)子女是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

       (4)子女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5)子女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

       (6)家庭子女是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且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生活的老年人。

       (五)土地、草牧场、房屋等各项出租收入等财产性收入;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等转移性收入;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以上确定的项目收入范围,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收入未达标准以及未列入以上项目收入范围的其他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由家庭收入综合评议会议视情况评估认定。

       第十九条  对于特殊困难家庭,应进行核算收入的扣减,以达到提高这些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水平的目标。

下列情况列入扣减家庭核算收入范围:

       (一)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残或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他人照顾的特困家庭(即家庭成员有劳动力系数代码为E1、E2、E3、E4、E5的重残人员或代码为F1、F2、F3、F4、F5的重病人员):

牧区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4×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牧区户口居民)月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0.4×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二)有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妇女哺乳期家庭、多重残疾家庭和60周岁以上老人家庭:

       牧区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0.2×相应人数;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牧区户口居民)月收入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0.2×相应人数。

       (三)申请家庭中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或完全不能自理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慢性病患者的,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参照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扣减家庭收入,即:每有一名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慢性病患者每月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和65%扣减家庭收入。生活自理能力参照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评定。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六项指标评估重残或重病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

1.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均能自主完成的。

2.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

3.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自

主完成的。

第二十条  计算家庭收入时,应扣除家庭必须性支出。主要有:

       (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提供缴税相关证明材料);

       (二)按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提供养老保险缴费相关证明材料);

       (三)下列情况的医药费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

       重病家庭每名重病人员扣减8000元,慢病家庭每名慢病人员扣减1000元(包含家庭中有因特殊原因未进行医疗报销的重、慢病患者的扣减)。

需提供的材料:

医药费报销单中,个人累计自付部分应扣除医疗救助或卫健部门再次报销的金额后,个人实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数额。

车祸(有责任人并给予赔偿的)、吸毒、自残等医保部门未报销的医药费以及同一个家庭成员上年度以来只患病一次住院且已治愈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必需性支出范围。

      (四)在校学生学费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的条件:有在校大学生的家庭,每年按8000元扣减家庭核算收入(已享受教育部门发放的大学生救助金的家庭不予扣减)。

       (五)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纳入家庭合理性支出范围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伤残保健金及义务兵的津贴;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和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

       3.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4.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6.因重大疾病、灾害、意外事故,由政府或慈善机构、社会给予的年累计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救济、救灾、扶贫、捐赠款物;

       7.医疗救助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救助财物;

       8.高龄津贴、企业遗属生活补助金不超过600元的;

       9.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就业创业等特殊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等;

       10.“十四五”期间,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为98元/月,自治区本级确定的部分为23.5元/月,盟级16.45元/月,旗级7.05元/月,合计145元。这基础上,旗政府每人补贴80元);

       11.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旗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

居住地旗级民政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苏木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嘎查(社区)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核实。每组调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率要达到100%。

       (一)入户调。调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

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

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

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嘎查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居住异地的人户分离家庭,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旗民政部门应在收到苏木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状况提请信息核对后,委托第三方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辆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根据核对实际情况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告》,定期提交苏木镇。

       第二十五条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复查,在7个工作目内将复查结果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低保重病认定

      (一)重病病种

各种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耐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甲亢、唇腭裂、I型糖尿病、妇女乳癌、宫颈癌、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上年度以来)、重要器官移植(上年度以来)、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各种大型手术治理期和恢复期或意外事故和其他原因导致偏瘫或全瘫人员视同重病,以及卫健部门、医保部门认定应纳入范围的其他重大疾病。

       (二)重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以下任一方式)

       1.医药费在医保部门报销的,可提供医药费报销单或报销证明;

       2.未在医保部门报销的,需提供在旗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时医药费、诊断(或检查报告)原件及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疗机构公章)。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低保的慢性疾病认定

      (一)当前认定的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

糖尿病(有合并症)、肝硬化功能失代偿期、脑卒中后遗症、处于缓解期或巩固期精神分裂症、股骨头坏死、癫痫、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脑中风及后遗症、高血压Ⅱ期及以上、糖尿病严重并发症、风湿及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支气管哮喘、高血压性心脏病、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甲状腺功能低下、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非特异性溃肠性结肠炎、慢性肾小球肾炎、白癜风;地方病,布鲁氏菌病、砷中毒、碘缺乏病、克山病、氟中毒;旗医院及旗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耐多药性结核病,以及卫健、医保部门认定应纳入范围的其他疾病。

      (二)地方病,布鲁氏菌病、砷中毒、碘缺乏病、克山病、氟中毒;特殊病,重性精神病、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癫痫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强直性脊柱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帕金森病、股骨头坏死、甲状腺功能亢进。

      (三)慢性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对于患慢性病未住院治疗的人员,但已被旗相关部门审批享受慢性病报销待遇的人员, 需提供凭证;

       2.对于患慢性病已住院治疗的人员,被确诊为慢性病的,需提供医药费报销单;

特殊原因,住院医药费未在医疗部门报销的,需提供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诊断书、医药费原件(吸毒、车祸等原因除外);

       3.对于未识别的患慢性病人员,应提供医疗部门慢性病审批所需材料,按慢性病审批程序审批后确认。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八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在嘎查(社区)的协助下,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家庭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核对结果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在申请人经常居住嘎查(社区)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召开评审。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进行“二级联审”,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对批准享受低保家庭通过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社区)进行公示,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入档备案。没有批准的申请对象,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通知申请人,说明未纳入原因。公示有异议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如拟批准享受低保的应重新公示,如不予以批准的应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牧区大户口家庭,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界定家庭人口,并提交民主评议会通过,提供嘎查委员会及苏木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补差式发放”制度,即低保家庭享受低保补贴金额,按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每个家庭每人低保补贴金额=当年最低保障标准-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

       第三十一条 按照补差式发放方式计算后,家庭人均发放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第三十二条  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1.5倍城乡低保标准的边缘家庭,因病、因学、因灾、因残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短期困难的实施临时和急难救助。

       第三十三条  个人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收入类证明;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3.填写《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作为申请人同意授权民政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书面凭证;

       4.患重病、慢性疾病以及上年度以来同一个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患重病、慢性疾病的人员,需提供疾病证明材料(如医药费报销单、报销证明等);

       5.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残疾证》;

       6.有在校大学生的家庭,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

       7.缴纳企业职工或城镇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缴费收据;

       8.人户分离家庭,需提供现居住地嘎查(社区)证明,包括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收入情况及住房、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

       第三十四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苏木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嘎查(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旗民政局应当在公众平台、政务网站上对已批准的社会救助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等信息进行公示。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资金发放程序

       (一)城乡低保金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二)低保资金统一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由旗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每月25日前将下月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纸质版、电子版同步提供给旗财政局和民政局,旗财政局将发放资金拨付代发金融部门,由代发金融部门于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户。

第三十八条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三十九条民主评议程序

       (一)苏木镇人民政府成立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纪检干部为正副组长、民政助理、嘎查(社区)主任书记、嘎查(社区)两委干部、民政协理员、人大代表、老党员、城乡居民代表等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核查、评议和审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本地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和申请受理工作;

2.对最低生活保障入户核查填表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提交评议会评议;

3.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公示、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审核上报工作。

       (二)评议员产生程序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建立评议员信息库,每次民主评议时随机选取15-21名评议员参加,其中必须参加评议的有苏木镇分管民政的领导、纪检干部、民政助理、包片干部、嘎查(社区)民政协理员等。现场评议人员总数达不到至少15人的或因特殊原因到不了现场的视实际情况开展评议。

各苏木镇评议员库组成人员包括:

苏木镇级:分管民政领导、纪检干部、包片干部、民政助理、人大代表等。

嘎查(社区)级:嘎查社区“两委”成员;嘎查社区民政协理员;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各级党代表;先进模范人物、老党员、热心本嘎查(社区)公益事业的离退休老干部等。

       (三)民主评议会召开程序

       1.召开民主评议会前,要将需民主评议对象基本资料发放至评议员手中,评议员可根据资料进行询问、入户调查等先期了解申请对象基本情况。

       2.宣讲政策。苏木镇民政助理或相关工作人员宣讲社会救

助各项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3.介绍情况: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及申请理由,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4.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5.形成结论:现场评议结束后,主持人根据评议情况做出有效结论。

       6.民主评议应当有详实的评议记录。由苏木镇工作人员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表,经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四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

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镇人民政府,不隐瞒和虚

报。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旗民政局,民政局核对其提供变动情况的真实性。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及时将申请家庭人口及经济变动情况登记归档。

       第四十二条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旗民政局按月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经济状况、婚姻状况、死亡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苏木镇人民政府。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苏木镇人民政府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第四十三条苏木镇人民政府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增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生活保障家庭,苏木镇人民政府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第四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六条旗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苏木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管,建立监管工作任务清单,细化监管工作事项、措施、程序,对苏木镇人民政府新审核确认事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相关的抽查人员、时间、地点、对象等内容要入档备案。

       第四十七条旗民政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旗民政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四十九条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对于苏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五十一条嘎(社区)“两委”及社会救助协理员提供申请低保家庭的基本信息时,如瞒报、虚报、漏报的按照法规条例依规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二条申请低保个人如瞒报、虚报、漏报的按照法规条例依规追究其责任;如情节严重的移交纪监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核对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保密,不得向核对工作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阿巴嘎旗社会救助家庭认定方法(修订)>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通知》(阿政办发〔2018〕73号)予以废止。低保边缘户具体认定内容与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一致,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阿巴嘎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阿巴嘎旗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试行)

年龄类别及等级

18周岁-50周岁(含)

18周岁-45周岁(含)

51-55周岁(含)

46-50周岁(含)

56-60周岁(含)

51-55周岁(含)

61-65周岁(含)

55-60周岁(含)

18周岁以下

及在校学生

或男66周岁以上、女61周岁以上

正常人员

A1:1

A2:0.8

A3:0.4

A4:0.2

A5:0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4级;视力、语言听力3、4级。

B1:0.7

B2:0.5

B3:0.3

B4:0.1

B5:0

慢病人员

 

C1:0.4

C2:0.3

C3:0.2

C4:0.1

C5:0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智力、精神残疾4级。

D1:0.2

D2:0.1

D3:0

D4:0

D5: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肢体1、2级;智力、精神残疾1、2、3级;视力残疾盲1、2级。

E1:0

E2:0

E3:0

E4:0

E5:0

重病人员

F1:0

F2:0

F3:0

F4:0

F5:0

特殊家庭核算收入扣减的计算方法

    1.长期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劳动能力系数代码为E1、E2、E3、E4或E5)或患癌症等重病成员(个人劳动能力系数代码为F1、F2、F3、F4或F5;

2.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

3.未婚(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4.妇女哺乳期家庭;

    5.多重残疾人员;

    6.老人家庭。

家庭核算收入扣减金额的计算方法,见解释说明

附件2

渐退期政策解读

对于已脱贫人员核算家庭收入时、超出低保标准的家庭退出低保要设立渐退期。对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外出务工、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对已脱贫人口中通过产业帮扶、股息分红等方式实现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6-12个月的渐退期;苏木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渐退工作流程,明确渐退起止时间,苏木镇人民政府在核定对象收入超标的下月起给予渐退期,并向本人出具《执行渐退通知单》;在渐退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复核评估,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低保范围,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对因救助对象去世,自愿退出,违规享受,征地补偿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以及瞒报、虚报、谎报重要家庭财产和收入事项的,不纳入渐退期管理。完善渐退档案管理,渐退执行情况纳入低保对象档案管理,落实一户一档。以后年度本政策与上级的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