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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巴嘎旗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22MB1665215Y/2026-00003 发文字号:阿政办发〔2026〕7号
发文机构:阿巴嘎旗 信息分类:政府文件 \
概述: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巴嘎旗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6-04-13 15:20:49 公开日期:2026-04-13 15:20:49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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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巴嘎旗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13 15:20:49 浏览次数: 来源: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各部、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阿巴嘎旗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3日

  阿巴嘎旗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25〕26号),结合我旗实际,修改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旗直属国有企业,是指阿巴嘎旗财政局(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公司及其下属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旗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资委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但是对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审批(审核)、备案程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 阿巴嘎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旗直属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旗政府授权,代表旗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旗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旗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旗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承担监督旗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旗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三)指导推进旗直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及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相关工作,积极推动国有经济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

  (四)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对旗直属国有企业管理层人员配备数量提出建议,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建议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订《旗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对旗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审核。

  (五)根据职权范围,对限额内的固定资产处置及股权转让行为进行审批(审核)。

  (六)负责旗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订和综合评价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七)根据公司章程和出资人协议,对旗直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形成的需备案事项予以备案。

  (八)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组织、督促旗直属国有企业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会同旗财政局依法监督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工作。

  (十)定期向旗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起草旗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

  (十二)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旗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再授权其他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履行出资人的单位对旗国资委负责,并向其报告监督管理情况。

  第三章  旗直属国有企业

  第九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旗直属国有企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要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旗直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方法。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具体事项范围和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接受旗国资委的监管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和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对出资人负责。

  第十一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二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化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机构。

  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审计结果。

  健全企业内设纪委、纪检委员监督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强化内部纪检、巡视巡察、法律、财务、审计等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协同监督。

  第十三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薪酬体系,提高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旗直属国有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  旗直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十五条 旗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指导和推进所出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十六条 旗国资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旗直属国有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旗直属国有独资公司管理层的任免建议。

  (二)依照公司章程及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管理层人选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建议。

  旗直属国有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旗国资委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突出质量效益、创新驱动和风险防控导向,签订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实现激励约束并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高质量发展。

  旗国资委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旗直属国有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薪酬办法。

  第十八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获取不当利益,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审查经营决策、财务管理、资产运营及廉洁从业等情况,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具体分为需旗国资委审核并报经旗政府同意的事项、需报经旗国资委同意的事项、由旗直属国有企业决策并报经旗国资委备案的事项三类。

  第二十一条 以下事项需旗国资委审核并报经旗政府同意:

  (一)旗直属一级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清算、注销、重组、上市、融资、担保、战略规划调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股权转让;

  (二)旗直属国有企业在主业范围内自主投融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在主业范围内合作投融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

  在主业范围之外或我旗区域范围外投资的项目投资的(以上不含各类金融、大宗贸易);

  (三)旗直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值2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以下事项需报经旗国资委同意,并由旗国资委出具批复文件:

  (一)旗直属企业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清算、注销、重组、上市、融资、担保、战略规划调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股权转让;

  (二)旗直属国有企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

  (四)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旗直属国有企业向旗本级国资系统外的捐赠(按上级要求履行社会责任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以下事项由旗直属国有企业决策并报旗国资委备案:

  一、事前备案:

  (一)旗直属国有企业在主业范围内自主投融资额200万元以下,在主业经营范围内合作投融资额200万元以下的;

  (二)直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值在2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行为;

  (三)旗直属国有企业全年用工计划和招聘方案;

  (四)按照管理权限聘用、任免、辞退旗直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正副职、子企业正副职;

  (五)旗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购置公务用车(含生产经营及工程作业等工作用车);

  (六)旗直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

  二、事后备案:

  (一)旗直属国有企业在我旗以外的金融机构存款的;

  (二)旗直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表;

  (三)旗直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四)旗直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执行情况;

  (五)非特别监管类的投资计划。

  第六章 旗直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主动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需国有企业按相关规定主动报告:

  (一)旗直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问题和隐患(包括事故及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损害国有企业形象的);

  (二)旗直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含党组织)及职工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荣誉情况;

  (三)旗直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旗直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涉诉案件及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五)旗直属国有企业认为需主动上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对需主动报告的重大事项第一时间附具体书面材料报送旗国资委。紧急事项可先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充书面材料。主动报告事项需旗国资委协调处理并有办理时限需求的,应一并注明。

  旗国资委收到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对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旗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旗直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指导调处旗直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产权纠纷。

  第二十七条 旗国资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盟级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管,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旗国资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强化重大财务事项管控,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十九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旗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重点披露重大投资、债务风险、产权变动等关键信息。

  第三十条 旗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旗直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国有控股公司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控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三十一条 旗国资委应当依法向旗人大、旗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八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十二条 旗国资委对旗直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要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下列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旗直属国有企业分得的利润,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旗直属国有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

  预算,报旗人大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 旗财政局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旗国资委向旗财政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三十六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分配利润。旗国资委应当监督旗直属国有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已规定的法律责任执行。

  旗国资委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金融、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旗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阿巴嘎旗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阿政办发〔2021〕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完毕的事项,适用原办法;本办法施行后新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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