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非公有制、民营经济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 政策依据 |
1 | 降低民营企业 生产经营成本 | 持续减轻税费负担。至202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 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各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 纳税款,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制度,确保清单之外无政府定价收费项目。 降低运营成本。在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市场化价格调节机制,以国家规定的基准运价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下调运输价格。落实国家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政策。对入驻各类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 强化用地供给。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加收土地价款。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加快解决企业用地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依法与企业签署的用地协议,保障企业用地权益。 强化用能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建立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引导机制,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 质项目用能需求,对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能评手续,引导能耗要素向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的 高质量项目流动。实现全区范围内用电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 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至2025年12月31日,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继续实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于措施》(内党发[2022]24号) |
2 | 关于锡林郭勒 盟非公有制经 济发展专项资 金的奖励额度 | 盟旗财政每年用于奖励资金占总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的20%。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列奖励20万元;进入“内蒙古民营企业100强”行列奖励10万元;进入“锡盟民营企业10强”行列奖励5万元;进入全盟“十佳优秀企业”、“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行列奖励3万元。 | 《锡林郭勒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锡署办发[2016]167号) |
(二)人才引进和流动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 政策依据 |
1 | 关于人才引进方式 | 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的,引进单位应向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编制使用情况、拟引进人才资质证明等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引进手续;编制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同意引进通知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列编注册。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等引进和举荐人才。对成功刚性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77号) |
2 | 关于科研支持 |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在聘期内,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照下列标准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第一类人才,第一年给予1亿元实验室建设及科研经费支持,次年起5年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 第二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50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500万元。 第三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10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300万元。 第四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5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150万元。 第五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150万元至3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 第六类人才,给予50万元。 第七类人才,给予20万元。 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引进单位工作经费支持: (一)第一类人才,每年30万元。(二)第二类人才,每年20万元。(三)第三、四类人才,每年15万元。(四)第五、六类人才,每年10万元。 刚性引进的第一至四类人才,可直接认定为自治区“草原英才”,享受相关奖励支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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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待遇保障 |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第一至七类人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并经“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评估通过后,聘期内参照下列标准享受年薪和住房补贴。享受住房补贴的,须在引进单位驻地无自有住房,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一类人才,税前年薪200万元+N(住房补贴)。 第二类人才,税前年薪150万元+N(住房补贴)。 第三类人才,税前年薪80万元至150万元+N(住房补贴)。 第四类人才,税前年薪50万元至80万元+N(住房补贴)。 第五类人才,税前年薪30万元至50万元+N(住房补贴)。 第六类人才,税前年薪30万元至50万元+N(住房补贴)。 第七类人才,税前年薪10万元至30万元+N(住房补贴)。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配偶需要就业的,由当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决就业;其他刚性引进人才配偶需要就业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经引进单位同意,可通过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安置到引进单位。 刚性引进第一至六类人才子女需要在我区入学的,可在引进单位驻地公立中小学选择就读学校,由引进单位驻地盟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 鼓励各地建设人才公寓,提供给引进高层次人才租住。刚性引进人才在引进单位驻地无自有住房的,当地财政可按以下标准,三年内每年给予租房补贴:第一、二类5万元;第三、四类4万元;第五、六类3万元;第七类2万元。 企业引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技能人才和外国专家,支付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 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外国专家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女性科研人员,按照个人意愿退休年龄可按60岁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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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引进范围 |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第二类1.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主研人员)。3.“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一级教授(资深教授) 海外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知名终身教授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第三类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持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3.“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5.“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第四类1.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2.“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江学者”入选者,“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4.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第五类1.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博士后经历,取得较高学术成就的。 2.具有国内一流高校与科研院所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突出学术成就的。第六类1.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和国家级—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2.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3.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4.具备绝技绝活的特殊技能人才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技能人才。5.省部级选拔表彰的最高层次技能人才,省部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第七类1.省级名校长或地市级以上名校长工作室领衔人。2.具有担任自治区示范性高中或其他相当层次高中副校长以上职务经历人员。3.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省级及以上模范教师、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4.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名、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级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主任。5.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6. 自治区“草原 英才”获得者。7. 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及以上入选者。8.省部级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获得者。9.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第八类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2.取得博士学位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3.取得执业资格证的医疗卫生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俱全)或医疗卫生类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旗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影像、儿科、妇科等紧缺专业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俱全) 或取得医疗卫生类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当年或上一年度QS世界大学排名前400名高校毕业的海外硕士(具有国内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或QS世界大学排名前400名海外高校本科学历)。5.急需紧缺专业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俱全);旗县市(区)可放宽至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生 (学历学位证俱全)。6.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师范类专业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7.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科公费师范生(学历学位证俱全)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流动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22〕133号) |
5 | 科研经费 | 第一类人才,第一年给予1亿元实验室建设及科研经费支持,次年起5年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第二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50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500万元;第三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10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300万元;第四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5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150万元;第五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150万元至3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第六类人才,给予50万元;第七类人才和在教学、医疗一线或科研岗位工作的第八类1、2项人才,给予20万元。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流动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22〕133号) |
6 | 购房补贴 | 引进人才在聘期内从当地购买自有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标准如下:第一类人才,不超过100万元;第二类人才,不超过80万元;第三类人才,不超过70万元;第 四类人才,不超过50万元;第五、六类人才,不超过40万元;第七类人才和在教学、医疗一线或科研岗位工作的第八类 1、2项人才,不超过30万元。 | |
7 | 工资待遇 | 实行年薪制(不含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不纳入引进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具体标准如下:第一 类人才,税前年薪200万元;第二类人才,税前年薪150万元;第三类人才,税前年薪80万元至150万元;第四类人才,税前年薪50万元至80万元;第五、六类人才,税前年薪30万元至50万元;第七类人才和在教学、医疗一线或科研岗位工作的第八类1、2项人才,税前年薪10万元至30万元。 | |
(三)科技创新支持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 政策依据 |
1 | 科技研发 |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用于技术研发,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对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我区设立科技型企业的,自该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和整体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研发经费。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通过优先参与电力交易、配比风光发电量、执行倒阶梯输配电价等措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2020〕17号) |
2 | 开展重点领域技术攻关(科技创新) | 聚焦新能源、现代农牧业、生态环境、节能减排、智慧矿山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需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对项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个项目,按照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锡盟行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奖补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21〕126号) |
3 | 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 | 鼓励企业与符合我盟产业需求、拥有成熟科技成果、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兴蒙合作主体开展合作,对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企业购买的技术、服务的费用,依据合作协议、转账凭证、对方收款凭证等,择优给予1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择优按照企业研发费用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 | |
4 | 加快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创新) | 首次和三年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 |
5 |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科技创新) | 对国家统计联网直报企业研发项目经费支出达到500万元且增长10%以上的,择优给予研发投入增量20%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活动。 | |
(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 政策依据 |
1.推进农牧业现代化 | |||
1 | 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 实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稳定粮油播种面积,着力提高单产水平,提升特色作物产量及效益,进一步增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能力。 | 《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4〕6 号) |
2 | 开展国家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逐步开发盐碱地,加强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推广在盐碱化耕地种植水稻、高粱等耐盐作物。 | ||
3 | 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 安排 1.4 亿元支持自治区种业高质量发展。 | |
4 | 开展种业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按照“5+N ”的总体布局,继续加强对草业、奶牛、肉牛、肉羊、马铃薯5个优势领域和杂粮、蔬菜、向日葵、甜菜等N个重点领域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重大专项的支持,增加微生物、特色畜禽、作物等种业领域研究方向。 | ||
5 | 建立优良品种奖励机制,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马铃薯优质新品种,年推广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年推广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对通过国家审定的玉米、大豆等品种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6 | 实施奶业振兴行动 | 稳定优质奶源供应,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改扩建奶畜规模养殖场,给予适当补贴。对入选奶业生产能力整县推进项目的100—3000头奶畜养殖场从草畜配套、智慧牧场、养加一体化试点等方面给予补贴。 | |
7 | 支持优质种源培育,对育种能力评价达到良好等级以上的奶牛育种企业 给予基础性奖励100万元,并根据种公牛每年排名结果,对育种企业给予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奶牛、奶羊核心育种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自治区级核心育种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推广良种繁育技术,使用奶牛性控胚胎,依据性能指数进行分档补贴,使用奶牛性控冻精每头补贴120元,使用奶羊冻精每只补贴 60 元。 | ||
8 | 加大饲草收储补贴力度,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就地就近收储青贮 玉米等饲草料给予适当补贴。 | ||
9 | 推进国产优质苜蓿提质增产,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且与养殖场(户)签订饲草购销合同的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分3年共给予每亩1000元补贴。 | ||
10 | 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量,以上一年度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元,自治区和盟市各承担50%。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在3—5月份销售淡季足额收奶,对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按收购数量的10%每吨补贴1000元,自治区和盟市各承担50%。 | ||
11 | 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对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原制奶酪、乳 清、乳铁蛋白等乳制品精深加工项目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 10% 给予最高 5000 万元补贴。对乳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 以上一年度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量为基数,每增加 1 吨补贴 2000 元。 | ||
12 | 推进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 | 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设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巩固提升奶业、玉米 2 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以及肉牛、肉羊、向 日葵、羊绒、马铃薯、杂粮 杂豆、小麦、蔬菜、饲草料和大豆 10 个百亿级产业集群。 | |
13 | 扎实推进粮油、肉类生产,实施粮油、肉牛、肉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政策。支持调出大县提高养殖效率和生产效益,鼓励就地新建改建大型 屠宰项目,配套建设畜禽产品精细分割、冷链加工及配送体系。 | ||
14 | 支持皮革、羊毛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重点企 业、重点项目, 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 | ||
15 | 支持建立农牧业品牌目录,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相关企业申请 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加强地理标志建设。推动“蒙 ”字标认证, 打造内蒙古绿色有机品牌。 | ||
16 | 支持药材规模化种植,培育自治区道地药材、仿野生药材种植基地,对 认定为自治区级道地药材种植基地、仿野生药材种植基地的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统筹相关项目资金 300 万元以上,选择优势旗县(市、区)建设 中药材高产高效种植示范区和中药材园区。 | ||
2.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 | |||
17 | 培育壮大工业产业链 | 对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竣工投产的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30%给予一次性贴息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对新认定的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和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补。 | 《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4〕6号) |
18 | 对于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且已完工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 | ||
19 | 支持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 2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2000 吨 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对大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 (PUE值)首次降低到1.3的,按照技改投资额的10%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按每节约1吨水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 ||
20 | 支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对新建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量1万吨/年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按每综合利用1吨给予10元补助;再生资源中废塑料、废纸回收加工利用量在1千吨/年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 ||
21 |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企 业、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 ||
22 | 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对列入自治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的盟市,给予5000万元奖补。对列入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盟市,给予5000万元奖补。 | ||
23 |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 50 万元。 | ||
24 | 对2022年1月1日后通过研发或引进方式获得国家批准文号的 1 类或 2 类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蒙)药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 药复方制剂,填补自治区空白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 别审查程序并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证书的产品(不含二类体外 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取得一、二类《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创新兽药,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设备总投资2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按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注册申请获批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给予奖补,原则上单个品种奖补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 ||
25 | 鼓励药物临床研究,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I、Ⅱ、Ⅲ期临床试验研究 并承诺成果转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补 助。对医疗机构承接自治区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者临床试验项目的,按照本项目与本机构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费用的5%给予医疗机构奖补,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
26 | 支持生物医药研发创新和孵化平台建设。引导生物医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鼓励成熟的生物医药孵化平台入驻自治区,为初创型企业和研发机构提供完善的办公、研发、生产、注册报批服务,推动更多原创成果和技术在自治区转化落地。对经认定的自治区生物医药孵化平台,每进驻1家生物医药企业或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单个平台每年最高奖补200万元。 | ||
27 | 对2022年1月1日后获得国家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保健食品,并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2022年1月1日后获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并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煤炭优质产能释放,提高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优化电价政策,支持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鼓励产业链重点企业与煤炭企业积极开展供需对接,高比例签订煤炭长期购销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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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电源及配套送出工程建成即并网,对纳入相关规划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 | ||
29 | 支持新增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配新能源规模,支持工业园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 | ||
30 | 制定新增大型用电负荷绿电应用实施细则,对拉动工业经济增长作用明显,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能耗、环保等政策要求,且年用电量不低于50亿千瓦时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 ”原则,制定高比例绿电供应解决方案。 | ||
31 | 对纳入示范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按照制氢量所需电量合理配置新能源规模。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 | ||
32 | 构建现代化能源经济体系 |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推动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按照“以供定改、确村确户、先立后破”原则,对全区煤改电客户实行统一规划、分批接入。 | |
33 | 有序淘汰国Ⅲ以下柴油老旧车辆,引导推广新增和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重卡,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辆新能源车辆占比不低于85%,新能源巡游 出租汽车不低于1600辆。购买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给予补贴。其中,充电车每车补贴4万元,换电车每车补贴4.5万元。自治区本级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 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50%,盟市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平均达到30%。 | ||
34 | 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新建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 10%以上。新建居民小区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改造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建设充电桩。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各类充电设备统一接入国家充电设施监测平台。 | ||
35 | 完善具备条件的等级公路沿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实现除高寒高海拔以外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 | ||
36 | 支持工业园区 | 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建设,对自治区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给予奖补。安排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 |
37 | 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按年度对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对综合实力考核评价前3名的工业园区给予资金支持;对招商引资、亩均效益、税收贡献、争先进位、科技创新等单项指标考核评价前 3 名的工业园区给予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 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 ||
38 | 培育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自治区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0 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 ||
39 | 支持产业和企业技术创新 | 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安排 7 亿元资金,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 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在低碳能源、防沙治沙、稀土、乳业、种业, 以及前沿技术领域安排部署一批重大科技任务。安排自治区自然科学基 金 1.2 亿元,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对已争取到的国家科技计 划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支持鄂尔多斯实验室和大青山实验 室建设。支持乳业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稀土新材料技术创新中心、草业 技术创新中心各 1 亿元经费,用于开展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科技 成果转化和人才引育、仪器设备购置等。 | |
40 | 对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连续 5 年每年给予 1000 万元研发经费奖补。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研发 经费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 | ||
41 | 引导和推动自治区制造业企业扎根所属细分行业产品“精耕细作 ”,专注于细分行业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制造 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 业奖励 200 万元。 | ||
42 | 支持铁合金企业矿热炉煤气制备化工产品,支持碳捕集、利用、封存示 范项目。对合理利用矿热炉煤气中的有效气体成分,达到二氧化碳零排 放等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 自实现销售收入年度起,5 年内按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补,每年最高奖补 500 万元。 | ||
43 | 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支持铁合金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攻关。对使用氢冶金、二氧化碳替代氩气冶炼、直流炉等 新技术、新装备的铁合金试验示范项目,可不进行产能置换。 | ||
44 | 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目录》纳入支持计划。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对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自治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 ||
45 | 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机制,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研发经费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给予 300 万元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加强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引导科研人员、科技特派员、技术经纪人等精准服务企业科技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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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对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研发经费奖励,对首次认 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给予 300 万元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加强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引导科研人员、科技特派员、技术经纪人等精准服务企业科技创新。 | ||
47 | 支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 | ||
48 | 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 300 万元、50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
3.促进服务业提质提效 | |||
49 | 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 | 支持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 基地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 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 《自治区 2024 年坚持 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4〕6 号) |
50 | 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时的实际销 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企 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 APP),按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 ||
51 | 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盟市培育“小而美 ”网络品牌,发展电子商务共享 云仓,开展优势产业、特色产品电商化改造,开展网上主题消费促进活 动,提升电子商务集聚区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 ||
52 | 加快发展物流服务业 | 使用网络货运产业试点补助资金,继续支持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 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二连浩特市开展网络 货运产业试点。 | |
53 | 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给予国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 化示范县投资补助 300 万元,给予自治区级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 投资补助 200 万元,对承担农村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给 予年度运营补贴 20 万元,对投入运营的苏木乡镇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 补贴 3 万元,打通农牧民出行消费“最后一公里 ”。 | ||
54 | 对新命名的全国“ 四好农村路 ”示范县,给予 1000 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对新命名的自治区级“ 四好农村路 ”示范旗县,给予500 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 ||
55 | 照补贴后区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等原则,以快递进 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对实际发生的 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每单不超过 0.3 元的标准,由各盟市制定实施 差异化后补贴政策。 | ||
56 | 结合自治区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对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距离苏木乡 镇路途较为偏远、“快递进村 ”较为困难的脱贫村和有寄递服务需求但 未设立服务点的建制村,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 理办法》要求,设立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公益性岗位,补助标准为 500 元/月,补贴至 2025 年。 | ||
57 | 列为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并验收合格的项目,每个给予 1000 万元资 金奖补。 | ||
58 | 继续对通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 ETC 客货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 执行。继续推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在不削弱高速公路偿债能力 的基础上,探索实施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差异化收费模式和配套政策措施。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 | ||
59 | 壮大文旅商贸服务业 | 鼓励盟市开展促消费活动,发放消费抵用券。 | |
60 | 安排旅游专项资金对旅游休闲城市、重点旅游景区、旅游“ 四地 ”重点 项目、乡村旅游、重点文旅活动给予支持。 | ||
61 | 安排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我和草原有个约定 ”文化旅游商品实体店、文化旅游商品开发、旅游驻场 演艺、文化产业园区项目,推动文化旅游产品传承创新发展。 | ||
62 | 对旅行社招徕区外游客给予奖励。 | ||
63 | 积极推进绿色商场创建,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获得认定的绿 色商场给予资金支持。 | ||
64 | 继续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畜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 | ||
65 | 继续使用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跨境电商发展。发挥跨境电商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外贸优化 升级。 | ||
66 | 继续使用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工作,对经认定的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地区给予支持,通过持续优选扶持一批外 经贸破零增量示范旗县(市、区)。 | ||
67 | 继续使用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巩固海外仓培育工作,经过两年培育、一年扶持,重点在 RCEP 成员国、“一带一路 ”沿线重点国家和地区建设一批公共海外仓。开展口岸运行质效提升工作,对货运量、客运量、 交通工具 3 项运行指标按照合理权重比例给予补贴支持,促进口岸高质量发展。 | ||
68 | 增加公共服务供给 | 排不低于50亿元资金,加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支持卫生健康、教育强国、全民健身、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及社会服务兜底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建设。 | |
69 | 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 他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按照每张床位 2 万元给予支持,旅居 型按照每张床位 1 万元给予支持。 | ||
70 | 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幼儿 园、妇幼保健机构等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 1 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纳入国家普惠托育服 务发展示范项目的地区给予 1 亿元的资金补助。 | ||
71 | 深入实施家政兴农行动,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鼓励和支持家政企业以独营、嵌入、合作、线上等方式进驻社区。充分发挥家政信用信息平台作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大家政劳务品牌宣传推介力度,全方位提升家政服务水平。 | ||
72 | 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资金,支持中华老字号、内蒙古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 | ||
4.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 |||
73 | 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 严格落实经国家批准启用的自治区“三区三线 ”划定成果,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前的过渡期,对已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通过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作为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待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后,严格执行规划要求。 | 《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4〕6号) |
74 |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前提下,支持风电光伏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使用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的,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按原地类认定。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75 | 鼓励风电光伏项目利用露天矿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土地。对于因采煤沉陷无法恢复的农用地,根据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标准,符合变更条件的按现状调查,上报国家予以变更。 | ||
76 | 加强水资源要素保障 | 加快推进盟市间水权二期工程建设,力争 2024 年为沿黄盟市解决 5000 万 立方米工业用水指标。 | |
77 | 合理统筹能耗指标 | 全面落实新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对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燃料动力用能和原材料用能实行差别化 的节能审查政策,在项目能耗强度影响评估中,对项目原料用能和可再生 能源消费量予以核减。 | |
78 | 实行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强度标杆值政策,突出能耗强度导向,充分保障低能耗强度项目用能需求,有效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影响,引导能耗要素向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配置。 | ||
79 | 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加强能耗指标统筹,合理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能需求。 | ||
80 | 全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4年底,全区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力争达到25%。 | ||
81 | 提升金融服务 | 对当年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 ”主体融资担保(再担保)达到规定条件 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其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 ”主体担保(再 担保)责任金额的 1%进行风险补偿,单户最高不超 500 万元。对当年收取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 ”主体担保(再担保)费率 1%(含)以下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不含税金)的 10%给予保费补助。 | |
82 | 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按照融资成本最高不超过8%的标准,重点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牧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新型经营主体提供 10 万元 —300 万元的担保贷款。 | ||
83 | 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在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央和自治区分别承担 45%和 30%的保险费补贴。实施草原 保险试点政策,推动草原保险健康发展。 | ||
84 | 继续发挥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更大规模融资增信。 | ||
85 | 2024 年安排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2 亿元,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重大项目。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基金认缴到位, 重点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重大项目建设。发挥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在做强已有产业、孵化新兴产业、捕捉未来产业的作用,推动生物医药创新研发平台建设,促进自治区生物医药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 ||
86 | 有效发挥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纾困发展基金作用,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缓释企业流动性和刚性兑付、兑付信用债违约风险。 | ||
87 | 有效应对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支持推广汇率避险政策及汇率风险管理产品,鼓励银行让费减利,引导涉外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与水平。推动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性担保机制落地。 | ||
88 | 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辖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嵌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持续监督放贷机构按要求明示贷款年化利率。 | ||
89 | 鼓励更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向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在境外(香港、纽约、纳斯达克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 ||
90 | 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组织,自治区按照国家奖金额度的 5 倍给予 奖金和科研经费支持,其中,60%用于对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奖励,40% 用于项目完成单位自主选题的科研经费。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国有企业,发放的激励收入据实计入工资总 额,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 |
91 | 优化人才落户和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 机制,对符合条件来内蒙古就业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由属地教育行政 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就近就便安置入学。 | ||
92 | 支持盟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 住房困难问题。基本实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 各地区可结合当地的人才引进政策,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确定保障性住房 的具体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2024 年计划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1185 个、19.55 万户。继续实施农村牧区危 房改造,有效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 ||
93 | 对经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自治区人才专项编制予以保障。 | ||
94 | 对“大国工匠 ”、“北疆工匠 ”分别按 20 万元、10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 ||
5.优化发展环境 | |||
95 | 减轻企业负担 | 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账款一律清偿到位,确保欠款动态清零。 | 《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46号) |
96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 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 9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 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 50%征收。 | ||
97 | 落实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物资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配送车辆, 给予优先通行权。 | ||
98 | 优化市场环境 | 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强化对国家机关及下属单位收费监管,重点治理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或转嫁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加强水电气暖乱收费检查,强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金融机构融资环节和支付环节,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 | |
99 | 有条件的口岸对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且完整提交相关信息的RCEP原产易腐货物和快件,在满足必要条件下争取实行6小时内放行的便利措施。 | ||
100 | 积极争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增加内蒙古中欧班列开行计划,增 加开行线路。在口岸通关、铁路作业等方面建立路企协作机制。支持“即 卸即装 ”运输模式,推广实施“铁路快通 ”应用。 | ||
101 | 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深入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持续推动“全区通办 ”改革,动态调整“全区通办 ”事项清单,逐步扩大事项 通办范围,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跨省通办 ”。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应用,实现企业身份识别认证。 | ||
102 | 持续提升重点项目代办、帮办服务质效,为重点项目承建企业提供精准代办、贴心帮办服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工业园区延伸,以工业园区“政务服务工作站 ”为载体,为工业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实现“ 园区事园区办 ”。 | ||
103 | 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打造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推进质量技术服务“进园区 ”、“进企业 ”,促进区域经济创新发展。 | ||
104 |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清 107 废除歧视、妨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完善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全面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 ||
105 |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产业发展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 ||
106 | 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深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 监管,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
107 | 激发地方活力 | 鼓励各地区通过股权分配、税收分成等方式合作共建重大项目,支持发展“飞地经济 ”,按照采购规模,对产值、投资、税收等经济指标在产销两地进行分成核算。 | |
108 | 按照各盟市优化营商环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及中央预算内投资执行等情况,对排名靠前的盟市在安排自治区基本建设预算资金时给予倾斜。 | ||
(五) 马铃著产业政策 | |||
序号 | 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 政策依据 | |
1 | 对我区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个人自主选育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质新品种,在自治区境内推广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选育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受奖者近三年没有违法生产经营种薯的行为、没有失信行为,年推广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品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年推广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品种,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落实马铃薯产业高质量发展补贴政策的通知》〔2021〕7号 | |
(六)奶业产业政策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 政策依据 |
1 | 加大种养结合支持力度 | 收储饲草料每吨补贴50元,其中自治区每吨补贴30元,盟市配套20元。对集中连片种植优质苜蓿500亩以上,具备节水灌溉和机械化收储条件,并与区内奶畜养殖场户建立购销合同的种植户、种养结合户以及种植企业,按照每亩600元标准给予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9〕33号 |
2 | 提高奶畜养殖设施装备补贴标准 | 将挤奶机械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12万元,青贮收获机具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15万元。在中央财政补贴30%的基础上,提高到50%。将牧区挤奶机械和青贮收获机具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20万元。 | |
3 | 加强种源基地建设 | 对经考核达标的育种企业,每年每个平均补助奖励1000万元。 对奶牛养殖场户使用优质性控冻精给予补贴,加快母牛繁育速 度,促进奶牛扩群增量,补贴方式“先增后补”,即“见性控冻 精细管、见犊牛、见养殖场户、见养殖档案”后,每头能繁母牛 每年补贴120元。对奶牛养殖场户、奶农养殖合作社进口的良种 母牛进行补贴,补贴方式“先见后补”,即“见进口牛、见进口手续、见进口牛系谱档案、见购买人”等“四见”后给予补贴每头进口良种母牛补贴500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3000元、盟市财政补贴2000元。 | |
4 | 推动中小养殖场改造升级 | 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与国家中小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资金配套使用,提升改造存栏50头—800头之间的奶畜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个中小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平均补贴60万元,其中,中央及自治区补贴80%,盟市配套20%。 | |
5 | 支持民族特色奶食品加工 | 开展民族特色奶食品加工标准化改造试点,采取“先建后补”或 “以奖代补”方式,对每个试点项目平均补贴50万元,其中自治区补贴60%,盟市配套40%。 | |
(七)优质良种肉牛产业政策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 政策依据 |
1 | 支持肉牛核心群建设 | 对新认定合格的盟级肉牛核心群一次性奖励 3 万元,重新认定的不再进行奖励。 对 2024 年以后培育出进站采精种公牛的国家核心育种场每头一次性补贴 2 万元, 对新认定为自治区肉牛核心育种场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肉牛核 心育种场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肉牛遗传资源保种场(区)的 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 《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发展扶持办法(试行)》(锡署办发〔2024〕14号) |
2 | 支持肉牛冷 冻精液配种 | 盟级财政每年投入专项资金 1300 万元左右用于购买优质国产和进口冻精、液氮、 液氮罐、冷配器材设备以及盟旗两级业务经费。每支进口冷冻精液补贴 30 元,每 支国产冷冻精液补贴 10 元。 | |
3 | 支持扩大冷 配覆盖面 | 鼓励牧区以嘎查为单位整体推进肉牛冷配工作。对南部牧区冷配母牛达到能繁母牛存栏的65%以上,北部和西部地区达到 30%以上,且冷配比重较上年度提高 10% 以上,由嘎查“ 两委 ”统一组织推进的嘎查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推荐公示,盟级审核验收,符合要求的给予奖励。(新添加) | |
4 | 支持冷配社 会化服务 | 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肉牛冷配社会化服务工作,牧区以嘎查为单位,冷配母牛头数达到 500 头以上或冷配比重占能繁母牛存栏的30%以上,且受胎率达到 85%以上,采取“见牧户、见牛犊、见档案”方式,经农牧部门验收后,对符合条 件的社会化服务主体,按照每头犊牛 100 元给予补贴。(新添加) | |
5 | 支持肉牛胚 胎移植 | 鼓励盟内种牛场给肉牛养殖场(规模养殖户、合作社、企业)提供胚胎移植服务,经农牧部门验收,受胎率达到45%以上,通过“见养殖场、见牛犊、见档案 ”,对肉牛养殖场所产生的胚胎移植犊牛一次性补贴 2000 元。享受补贴的母牛犊 4 年内不得出售,确需出售或处理的须经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批准,并由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相应补贴资金。 | |
6 | 支持盟内肉 牛“户繁企 育 ” |
鼓励“户繁企育 ”合作模式,积极引导养殖户繁育犊牛并向盟内育肥场交售,育肥场回收犊牛育肥。养殖户向育肥场(育肥规模 100 头以上)交售达到标准的牛,按照每头500元给予奖励。 | 《锡林郭勒盟促进肉牛精深加工产业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锡署办发〔2024〕13号) |
7 | 支持盟内肉牛育肥 | 鼓励发展适度规模肉牛育肥,建立盟内育肥企业目录档案和激励机制。盟内肉牛育肥场将育肥牛销售给盟内加工企业的给予补贴。对销售给盟内加工企业屠宰加工100-199头一次性奖励1000元/头,200-399 头奖励1100元/头,400-599头奖励1200元/头,600-799头奖励 1300元/头,800-999头奖励1400元/头,1000头以上奖励1500元/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规模育肥场所在地区要优先配置退耕还草地、盐碱地、滩地等各类土地资源,支持种植青贮、首蓿、燕麦等优质饲草,降低育肥成本。 | |
8 | 支持盟内屠 宰企业精深 加工 |
对年加工盟内育肥牛2000头以上的屠宰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100头,多奖励5万元,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
9 | 强化金融服 务 | 鼓励金融、信用担保机构,创新肉牛全产业链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规模肉牛养殖企业和屠宰加工企业申请助保贷,与锡林郭勒羊授权企业同等条件优先支持。贷款额度与育肥和屠宰加工实际数量挂钩,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并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50%贴息。 | |
10 | 支持招商引 资 | 围绕肉牛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利用锡盟安格斯牛及和牛资源优势,重点招引1-2个高端肉牛一体化企业,在盟内育肥精深加工销售高端牛肉,提高养殖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打造锡盟高端肉牛生产基地打好基础。对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单独政策支持。 | |
(八)羊皮羊尾加工利用产业扶持政策 | |||
序号 | 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 政策依据 | |
1 | 鼓励有关企业和机构开展羊皮羊尾加工利用产业领域应用技术研发攻关,对羊皮羊尾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术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个项目,经评估后,依据《锡林郭勒盟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奖补政策措施(暂行)》 按照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锡林郭勒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促进羊皮羊尾加工利用产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 锡署办发 (2022〕74号) | |
2 | 鼓励盟域内羊皮羊尾加工利用产业企业与符合我盟产业需求、拥有成熟科技成果、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兴蒙合作主体开展合作,依据《锡林郭勒盟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奖补政策措施(暂行)》,对双方合作过程中企业购买的技术、服务费用,择优给予1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励或经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转让、服务、开发、咨询等),在我盟开展成果转化,以企业最近一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测算基数,择优按照企业研发费用 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3 | 鼓励建设绿色环保羊皮示范加工利用项目,对建成日处理1500张羊皮食材加工生产线且年处理羊皮达到30万张、羊皮食材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往来票据、税务等票据金额,下同),经属地政府推荐,按照投资总额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建成年生产胶原蛋白肽及明胶等制品200吨以上且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 以上两类企业单独评估审核不迭加享受相关奖励。 | ||
(九)制造业政策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 政策依据 |
1.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 |||
1 | 支持企业创 新平台建设 | 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10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1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意见》(内政发 (2022〕6号) |
2 | 支持技术创 新成果产业 化应用 | 发布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目录(2022本),对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
3 | 支持标准制 定 |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 |
4 | 支持首台套、首批次产品推广 | 首批次产品推广。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按照保费的80%给予补偿。 | |
5 | 支持仿制药 一致性评价 | 对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以受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申请或备案临床试验为节点,先行补助30万元,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再给予不低于总投入20%后续补助,单个品种补助总额不超过 300万元。 | |
6 | 支持“专精 特新”中小 企业发展 | 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
7 | 支持工匠人 才培育 | 对“大国工匠”“北疆工匠”分别按每人每年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 |
2.扩大有效投资 | |||
8 | 引导企业增加技术改造投入 | 对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的工艺设备更新、新产 品开发等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支持高危、高强度生产环节“机器换人”,按照工业机器人购置费用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22〕6号〕 |
9 | 引导企业扩大先进制造业和重点产业链投资 | 对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且当年投产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 色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建设重点项目,按贷款实际利息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年贴息补助。 | |
10 | 强化基金支持 | 扩大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规模,以市场化方式重点支持 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重大项目。在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 基金内设立5亿元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基金100亿元,重点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重大项目建设。 | |
3.促进产业智能化转型 | |||
11 | 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 对新创建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补。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且与国 家顶级节点实现互联互通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依据应用效果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22〕6号) |
12 |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 对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补。 | |
13 | 支持“两化融合”贯标 | 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5A、 4A、3A级、2A级、A级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 |
14 | 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 | 对设备上云上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优秀云服务商给予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登云标杆企业,按照登云投 入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对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数字化可追溯平台建设,且接入国家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追溯平台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 |
15 | 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 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APP),按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
16 | 支持智慧工业园区建设 | 建设涵盖企业运行、项目建设、能耗管控、污染监测等—体化、“全景式”园区管控平台,对单个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奖补。 | |
4.促进产业绿色化转型 | |||
17 | 支持节能技术改造 | 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含2000吨标准煤)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大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PUE值)首次降低到1.3的,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22〕6号) |
18 | 支持节水技术改造 | 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按每节约1吨水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 |
19 | 支持固废综合利用 | 对新建年利用量1万吨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每利用1吨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切实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资源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有关规定,享受50%-70%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减按90%收入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
20 | 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建设 | 对自治区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根据新增可再生能源消纳对应的能耗量给予一次性奖补。 | |
21 | 支持绿色制造示范 |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 |
5.加强要素保障 | |||
22 | 完善园区基础设施 | 自治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工业园区污水、渣场、供热、管 网、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22〕6号) |
23 |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 自治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充电桩)、燃 料电池加氢站建设。 | |
24 | 优化土地政策 | 对新建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或者建设地下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25 | 完善资源配置政策 | 统筹资源要素,通过市场集中安排比较优势地区重点项目,促进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统筹推进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优先支持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一体化建设。鼓励地区之间通过股权分配、税收分成等方式合作共建重大项目,按照采购规模,对产值、投资、税收等经济指标在产销两地进行分成核算。 | |
26 | 加强市场推广 | 有序淘汰国三以下柴油老旧车辆,新增或更新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重型货车。实施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替代,城市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环卫车辆比例不低于10%,快递 物流配送车辆、党政机关及公务机构车辆、出租车、网约车比例不低于30%。 | |
27 | 改革电价政策 | 发布自治区重点支持产业目录,对5G基站、充电设施、数据中心、先进材料、制氢、储能等纳入目录的给予电价政策支持。 | |
28 | 调整能耗政策 | 以控制能耗强度为核心,对标盟市“十四五”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按照“一盟(市)一策、分类处理”的原则,分盟市设置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煤电气肥保供、现代煤化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内蒙古枢纽节点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和林格尔新区、集宁大数据产业园)等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范围。 | |
29 | 培育优质企业 | 激励企业高质量发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评选,对认定为技术改 造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数字化应用先进企业、专精特新先进企业的,每户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和关键设备购置。 | |
30 | 强化园区考核 | 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按年度对工业园区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认定为综合实力强的工业园区,每个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支持,对考核评价认定为争先进位快、亩均效益高、绿色转型好、科技创新强、招商引资多的工业园区,每个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 |
(十) 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 政策依据 |
1 | 优先支持市场化并网消纳项目 | 源网荷储—体化项目。支持建设新增负荷源网荷储—体化项目,充分发挥源网荷储协调互济能力,结合负荷侧调节响应能力、负荷特性、电源结构和电网调节能力,按照自主调峰、自我消纳的原则,确定新能源合理规模与配比。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推动氢能与新能源耦合发展,促进氢能与交通、化工、冶金等行业有机融合,以重点行业应用和关键技术研发为突破口,在发展基础和应用场景相对较好的地区开展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应用。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配建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确需电网支持的,上网电量不高于新能源所发电量的20%,占用盟市保障性消纳空间。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有新增消纳空间的项目,可以采用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通过新增抽水蓄能、化学储能、空气储能、气电、光热电站等储能或调峰能力,多渠道增加可再生 能源并网规模。新增负荷年用电量应不低于对应新能源项目年发 电量的80%,剩余新能源发电量占用盟市保障性消纳空间。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偏远地区生产生活供电、可中断工业用 户供电的微电网等其他类新增用电负荷,可按照实际供电需要配置新能源规模,实现全额自发自用。对于替代燃煤电厂的新能源项目,可以直接接入到燃煤电厂升压站。积极支持利用工商业屋顶、空地发展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实现全额自发自用,按需配置新能源规模。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 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 〔2022〕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交易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内工信经运字〔2022〕405号) |
2 | 重点支持以下几类项目 | 风光氢储产业链等重点项目。对推动内蒙古经济高质量发展、符合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产业链配套的重大示范项目,支持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并网项目。综合考虑各盟市实际情况 ,适度探索新能源项目异地配置。配套生态综合治理的项目。按照自治区全地域全方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为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区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配置保障性新能源建设规模。国家试点示范及乡村振兴等项目。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安排一定的新能源开发建设规模,用于支持国家试点示范及乡村振兴等项目。分散式风电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结合电网条件,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统一测算各盟市的消纳空间,由各盟市组织实施。 | |
3 | 重点支持产业范围 | 包括光伏新材料及应用、稀土新材料、电供热、充换电设施、数据中心、5G基站、半导体材料、储能电池、先进化工材料、先进碳材料、先进金属材料、先进硅材料等12个行业。 | |
4 | 战略新兴产业用户新能源交易比例 | 对光伏新用(不合单品硅、多晶硅)、稀土新材料、电供热、充换电设施、数据中心、5G基站、毕导体材料、储能电池,先进化工材料、先进碳材料、先进金属材料、先进硅材料12个行业的用电企业,新能源交易比例上限提高至58%。对单晶硅、多品硅用电企业,新能源交易比例上限提高至42%。 | |
5 | 新能源平衡补偿机制 | 建立蒙西电力现货市场平衡补偿机制,鼓励火电或储能企业向新能源企业提供平衡服务,获取平衡补偿收益。平衡补偿价格依据新能源企业中长期合同价格与其现货市场价格的偏差确定,平衡补偿电量依据火电或储能在现货市场中实际为新能源调整的电量确定。参与平衡的火电机组或储能装置获取的平衡收益,依据其实际调节电量占调节总电量的比例获取。 | |
6 | 推广应用政策 | 对认定为自治区新材料首批次的产品,通过保险补偿等机制支持产品推广应用。定期发布新材料产品推广目录,鼓励列入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重点工程项目采购推广目录产品。积极向国家新材料产业资源共享平台推介我区新材料研发成果、产品、企业、集聚区等情况,争取达成自动匹配、智能化一站式供需对接方案。 | 《自治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方案(2021-2025)》(内工信发〔2021〕121号) |
7 | 创新研发政策 |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批准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支持,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支持重大技术创新,对符合区域创新发展基金支持条件的重大新材料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给予扶持。支持成果转化,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 | |
8 | 认证检测政策 | 对进入客户认证阶段的重大新材料产品,列入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产品认证成本一定比例的补助。加强国家级稀土新材料行业测试评价中心建设,为稀土新材料提供性能检测、质量评估等服务。与国家新材料性能测试评价主中心建立联系,获取主中心和全国各地分中心测试评价资源支持。 | |
9 | 项目储备政策 | 建立项目储备库,优先引进新材料技术成熟度高的项目。支持新 材料集聚区或园区优先开展区域评估,入库项目可共享区域评估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源论证等各类前期手续,并免费使用。 | |
10 | 电价优惠政策 | 电价优惠政策。建立先进(高端)材料指导目录,对目录内的新材料生产企业,建立先进(高端)材料指导目录,对目录内蒙西地区的新材料生产企业通过市场交易给予0.26元/度的优惠电价、蒙东地区给予100%新能源配比。对目录以外的新材料生产企业,符合自治区电力优先交易条件的,可执行优先交易政策。未列入优先交易范围的,蒙西、蒙东地区可分别执行新增用电企业交易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交易政策。 | |
11 | “专精特新”政策 | “专精特新”政策。对首次认定为自治区“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结合我区实际,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对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性银行贷款给予利息补贴。将“小巨人”企业产品纳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 | |
12 | 鼓励风光制氢一体化发展 | 对纳入示范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按照制氢量所需电量的1.2倍配置新能源规模。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年净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新能源总发电量的20%,上网电价按照国家、自治区出台的电价政策执行,按月结算、按年核算,如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的电价政策执行。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内部输变电工程可由制氢企业建设,制氢站至主网的线路由电网公司建设,或者经协商后由制氢企业先行投资建设,项目单位与电网公司协商一致后依法依规进行回购。禁止采用地下水制氢,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制氢。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5号) |
13 | 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 |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对加氢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氢 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如遇燃油车污染限行情况,氢燃料电池汽车准予通行。 | |
14 | 健全氢能装备 产业链 | 积极引进电解水制氢、工业副产氢提纯、高压气态储氢、氢燃料电池等装备的国内外龙头企业及制造技术,加快建立较为完备的氢能产业链。对在自治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内蒙古西部地区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生产用电按100%新能源配比参与市场交易,如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电价政策执行。 | |
15 | 促进产学研合作开展 |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在自治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企业研发机构等各类研发机构(组织)。鼓励区内高等院校设立相关专业,支持区属高校与国内外相关重点院校开展合作。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支持开展氢能相关基础研究、应用研发和成果转化。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落实人才引进激励政策。 | |
16 |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 充分利用已有的政府投资基金,为全区氢能产业示范应用和产业化推广提供资金支撑,支持氢能企业创新发展。引导社会金融资本支持氢能产业发展,为重点项目提供贷款和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各盟市可根据自身财政条件制定出台补贴政策。 | |
17 | 制定完善利益 补偿奖惩机制 | 对已配置储氢罐的风光制氢项目原则上不再配置电储能,支持氢 储能参与调峰,调峰能力按照调峰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支持氢能项目的碳减排量参与碳交易。 | |
18 | 支持范围 | 风光发电装备。支持叶片制造,发电机、齿轮箱、减速机等制造, 轮毂、机座、制动器等铸造及加工,主轴、联轴器、法兰等锻造及加工,其他风电装备部件铸造锻造及加工项目,提升盟内整机大部件、零部件协同配套能力。支持多晶硅料生产和多晶硅铸锭、单晶硅拉棒制造,切片及分选等加工,电池片、光伏组件等制造项目,培育发展光伏装备制造产风机主机装配和机舱罩、基座、塔筒等成套设备制造及其他项目。输变电装备。支持调相、变压器、变流器、逆变器、无功补偿装置、集成式户外成套设备、线缆等 设备及部件制造加工项目,培育输变电设备制造产业。不含组装 类项目。储能装备。支持锂电池、正极材料、电池隔膜、电解液等制造,燃料电池堆、质子交换膜等制造,液流电池、钠硫电池、三元电池等其他技术先进的电化学储能制造项目,培育发展储能 装备制造产业。不含组装类项目。氢能装备。支持氢能装备制造项目,重点引进电解水制氢、氢能储运、氢燃料电池等装备制造项目,培育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先进化工材料、先进碳材料、先进金属材料、先进硅材料生产加工和先进机械设备制造项目,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 锡林郭勒盟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23〕12号) |
19 | 支持方式 | 根据产业项目建设规划,对年用电负荷达到5亿千瓦时以上的项目或组团,优先支持开发源网荷储—体化项目,按需配套相应规模 新能源。符合国家户极材料、石墨电极等先进优质高载能产业项目,负荷达到千瓦时/年以上,以源网荷储—体化方式予以支持。不具备实施源网荷储—体化条件的产业项目,结合盟内风光基地建设、保障性并网或其他市场化并网项目开发等情况,适时支持参与相应规模新能源开发。原则上产业项目投资达到1亿元,支持开发5万千瓦风电项目,并以此类推;投资达到5亿元的产业项目,可支持开发30万千瓦风电项目。投资超过5亿元的, 一事一议协商确定。如愿开发光伏项目,可参照协商执行。 | |
20 | 支持主体 | 新能源装备制造链主企业或产业项目投资企业通过与行署或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约等定建设内容、投资额度,支持新能源开发模式及规模,并按此开展前期工作。对新能源装备制造链主企业以招商、穿透式招商,以组团方式在盟域内引进实施的产业项目,优先支持链主企业参与相应规模新能源项目开发,也可由 链主企业与关联产业项目定开发主体,但同一产业项目不重复支持。对行业领军企业以单体方式在盟域内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支持该企业独自申报或与有关能源行业央企、国企合作开发。鼓励盟内各类新能源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和使用盟内生产的设备及配套、技术服务。 | |
(十一)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 政策依据 |
1 | 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增值税、所得税 |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发〔2018〕26号〕 |
2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 对经盟发改委、盟经信委等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取用未经加工的原状粉煤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产灰企业经过加工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适当收取费用。按年度实际利用粉煤灰量,经双方协商,产灰企业给用灰企业适当装运补贴。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锡署(2018]167号) |
3 | 鼓励产灰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支持属地国资公司与产灰企业共同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产灰企业出资与国资公司共 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粉煤灰专业化处置。根据电厂年度发电量、原煤消耗量及灰份,确定企业年度排灰量,根据年度粉煤灰专业化处置核算吨粉煤灰综合利用成本,结合排灰量、吨粉煤灰综合利用成本合理确定该企业年度粉煤灰综合利用资金。产灰企业年度出资金额不少于该企业年度粉煤灰综合利用资金。年末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粉煤灰综合利用情况评估后,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税收政策。 | ||
4 | 支持粉煤灰生态化处置。生态化处置是利用贮灰场、经防渗处理的废弃矿坑对未进行综合利用的粉煤灰进行填埋后,完成生态治理。鼓励产灰企业所在地成立专业化处置公司,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填埋粉煤灰废弃矿坑,产灰企业、用灰企业、专业化处置公司自行协商后利用粉煤灰进行回填,产灰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报环保部门备案。 | ||
5 | 支持粉煤灰大掺量综合利用。产灰地区所在地政府投资的城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必须全部使用粉煤灰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投资的城 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 能的前提下,至少使用30%以上的粉煤灰线合利用产品。产灰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鼓励并支持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建设项目中利用粉煤灰修筑道路,达到公路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后,可推广使用。在距离排灰单位60公里范围内有粉煤灰供应的水泥企业、相关建材企业,产品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允许掺用粉煤灰的,其产品必须掺用粉煤灰。支持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综合利用。用灰计划和供灰地点由企业自行确定。 | ||
6 | 支持高附加值利用。积极开发加气混凝土砌块、装配式房屋模块、陶粒、粉煤灰磁化复合肥、防腐涂料等高附加值建材产品, 扩大销售半径。建立高附加值综合利用项目的立项、环评、生态、用地、用水等绿色审批通道,争取自治区电价政策支持,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粉煤灰综合利用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70%以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15号)相关规定执行。经盟级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的粉煤灰综合利用 项目,按照《锡林郭勒盟煤电基地特高压外送通道送出风光资源配置暂行办法》(锡党发[2015]1号)配置相应风光资源。 | ||
7 |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对排灰企业收取环境保护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可依法享受减税、免税优重政策。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增值税减免;对符合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规定,享受新兴产业各项优惠政策。 | ||
8 | 落实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 | 简化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对于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在项目装备、工艺水平达到先进水平的条件下应优先纳入属地用能预算,简化项目审批,确保项目落地。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燃煤电厂粉煤灰等工业固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22〕183号) |
9 | 鼓励和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开展技术创新 活动,按照银保监会、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支持节能减排、绿色金融的花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盟现有燃煤电厂综合利用改造支持力度,针对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 ||
10 | 对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重目录(2022年版)》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粉煤灰,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
11 |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对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 ||
12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政策清单》(内工信投规字(2022)130号),对新建年综合利用粉煤灰量1万吨以上的项目中,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的项目,每综合利用1吨给予 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 ||
13 | 鼓励市政公用、交通基础设施、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政府性工程使用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的粉煤灰综合利用产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鼓励利用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墙体材料,推动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采用获得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60%,打造一批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推广使用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的粉煤灰产品在公路建设中的应用,支持粉煤灰强度收缩变形的运用实例研究。 | ||
(十二)现代服务业政策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 政策依据 |
1 | 关于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 1.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创办大数据企业,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不变,5年内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年地租,但土地用途改变为其他经营性用地或企业产权交易变更时,要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 2.鼓励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建设大数据项目,经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3.我区新设立的从事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的独立法人,在2022年前从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内政发〔2016〕123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促进新能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锡署办发〔2022〕129号) |
2 | 关于企业落地鼓励政策 | 1.鼓励行业领先企业入驻我区,对新引进入驻的世界500强企业中的大数据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全国100强企业中的大数据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自治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支持在我区创办大数据企业。自治区对在我区注册成立并认定为总 部的大数据企业,从其税金增量中给予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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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企业运营扶持政策 | 1.依托内蒙古大数据产业基础设施,在我区境内新设立从事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的独立法人,在2022年前从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发挥自治区电力资源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用电竞价列入优先交易范围,风光发电参与,不设限值,使目标交易到户电价达到0.26 元/千瓦时。 3.扶持大数据初创企业发展。在我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初创期大数据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50%的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 4.支持与大数据配套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在我区新设立从事与大 数据配套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的独立法人,白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在我区设立的大数据产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定期减税或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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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科技研发支持政策 | 1.大数据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鼓励企业提升技术水平。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 认定的大数据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对从事大数据产业的科技企业 孵化器,根据业绩考核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大数据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 新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大数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首次入围全国互联网百强企业或全国软件百强的服务型企业(不重复计算),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投资创建大数据研 发技术平台、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数据运营和交易平台、大型设备协 作共享平台、专家咨询及信息服务平台、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等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其中,用于购置设备的支出,按实际设备购置费用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4.支持研发大数据技术标准。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牵头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给予资金补助,其中,国际标准补助50万元、国家标准补助20万元、行业标准补助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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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企业融资扶持政策 | 1.鼓励大数据企业上市。按照自治区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相关政策, 自治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区内大数据企业给予每户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实现IPO上市的区内大数据企业按照融资额的0.5%分阶段给予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 款在200万元(含)以上的,自治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其当年新增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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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鼓励属地注册 | 新能源发电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务,在盟内注册新能源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开展经营性服务,取得经营收入并按规定缴纳税收;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务,在盟内注册售后维保服务业独立法 人企业,开展经营性服务,取得经营收入并按规定缴纳税收;其他新能源服务业企业,在盟内新注册新能源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开展经营性服务,取得经营收入并按规定缴纳税收。以上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服务业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对地方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 |
7 | 奖励升规纳统 | 建立规模以上新能源服务业企业育库,针对企业规模和不同发展阶段,分类进行指导和培育,引导新能源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统计库的,经盟统计部门确认,盟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盟本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安排。奖励资金在企业纳统时拨付50%,稳定运营1年以上且实现营业收入平稳增长,兑现其余部分奖励。 | |
8 | 扶持政策 | 支持盟内注册的新能源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及国家、自治区关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 业等相关优惠政策。对新能源发电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务,在盟内注册新能源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务,在盟内注册售后维保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的,在后续新能源“资 源配置”指标分配时适当予以倾斜。组织盟内新能源装备制造、生产服务等关联企业,成立锡林郭勒盟新能源行业协会,支持会员企业列入生产企业总部的招标采购平台,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会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 | |
9 | 网红经济扶持政策 | 对盟内市场主体拥有固定场所,配备网红运营所需的服务设施,开展网红培育等工作,签约3个月以上且具备一定粉丝量的本土网红达人,实际运营1年以上,积极参与锡盟举办的各类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以上条件,每年审核认定1-3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盟内生产加工企业通过知名网红或机构直播带货 销售本地产品,年直播销售额15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审核认定5-10家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 锡林郭勒盟行署办 公室关于印发《锡 林郭勒盟网红经济 发展若干扶持措施 (试行)》的通知 ( 锡 署 办 发 (2021〕44号) |
10 | 取消部分养老机构消防审验手续 |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需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意见》 (锡署办发〔2017〕112号) |
(十三)锡林郭勒盟及阿巴嘎旗其他相关政策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 政策依据 |
1 | 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 | 鼓励企业与符合我盟产业需求、拥有成熟科技成果、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兴蒙合作主体开展合作,对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企业购买的技术、服务的费用,依据合作协议、转账凭证、对方收款凭证等,择优给予1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择优按照企业研发费用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 | 锡盟行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奖补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2021〕126号 |
2 | 加快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创新) | 首次和三年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 |
3 |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科技创新) | 对国家统计联网直报企业研发项目经费支出达到500万元且增长10%以上的,择优给予研发投入增量20%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活动。 | |
4 | 关于锡林郭勒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奖励额度 | 盟旗财政每年用于奖励资金占总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的20%。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列奖励20万元进入“内蒙古民营企业100强”行列奖励10万元;进入“锡盟民营企业10强”行列奖励5万元;进入全盟“十佳优秀企业”、“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行列奖励3万元。 | 《锡林郭勒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锡署办发〔2016〕167号) |
5 | 对盟内市场主体拥有固定场所,配备网红运营所需的服务设施,开展网红培育等工作,签约3个月以上且具备一定粉丝量的本土网红达人,实际运营1年以上,积极参与锡盟举办的各类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以上条件,每年审核认定1-3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盟内生产加工企业通过知名网红或机构直播带货销售本地产品,年直播销售额15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审核认定5-10家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 锡林郭勒盟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网红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试行)》的通知〔2021〕44号 | |
6 | 进一步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 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 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锡署发〔2014〕133号) |
7 | 进一步完善补贴支持政策 | 1.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和床位运营资助。在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盟本级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 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算)1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以上三类的补贴资金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对投入使用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盟本级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00元的运营补 贴。 2.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和养老护理人员保障制度。坚持政府支持、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老年人受益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 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风险。推行政府、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老人按照5:3:2的保费比例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盟、旗县市(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对各类养老机构中已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护理工作两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在自治区给予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和9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政府、机构和护理员本人6:3:1的比例给予意外伤害投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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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种养结合补贴 | 国家粮改饲试点项目优先补贴奶牛养殖场和奶户合作社,试点项目未覆盖的其他奶牛养殖场和合作社,收储饲草料每吨补贴50元,其中自治区补贴30元、盟级补贴10元、旗县补贴10元。对集中连片种植优质苜蓿500亩以上,具备节水灌溉和机械化收储条件,并与盟内奶牛养殖场(户)建立购销合同的种植户、种养结合户以及种植企业,按照每亩600元标准给予补贴。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 促进全盟民族传统奶制品产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9 | 奶牛养殖设施装备补贴 | 挤奶机械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12万元,青贮收获机具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15万元。提高牧区奶牛家庭牧场、养殖合作 社购置牧业机具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30%的基础上,提高到50%。将牧区挤奶机械和青贮收获机具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20万元。种源基地建 设补贴。对奶牛养殖场户使用优质性控冻精给予补贴,促进奶牛扩群增量,补贴方式“先增后补”,即“见性控冻精细管、见犊牛、见养殖场户、见养殖档 案”后,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120元。对奶牛养殖场、养殖合作社进口的良种母牛进行补贴,补贴方式“先见后补”,即“见进口牛、见进口手续、见 进口牛系谱档案、见购买人”等“四见”后给予补贴,每头进口良种母牛补贴5000元,其中自治区补贴3000元、盟级补贴2000元。中小养殖场改造升级项目。通过国家、自治区中小奶牛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提升改造存栏50—800头奶牛家庭牧场和奶户合作社。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个中小奶牛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平均补贴60万元,其中中央及自治区补贴80%、盟级配套10%、旗县配套10%。补贴资金用于养殖设施设备改造、饲草料生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及自办中小型乳制品加工厂等。 | |
10 | 传统奶制品加工项目 | 开展民族特色奶制品加工标准化改造试点,采取“先建 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个试点项目平均补贴50万元,其中自治区 补贴60%、盟级配套20%、旗县配套20%。补贴资金用于开展生产设施、加工制作、冷链运输、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 | |
11 | 第五条为促进招商项目尽快落地,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额度,项目投产运营后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奖励扶持,用于此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的项目,扶持奖励资金5%; (二)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在250万元扶持奖励奖金的基础上,超出5000万元部分奖励3%; (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项目, 在400万元扶持奖励资金的基础上,超出1亿元部分奖励2%; (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项目,在 1200万元扶持奖励资金的基础上,超出5亿元部分奖励1%; (五)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的原则报请政府常务会扶持奖励,最高2000万元。(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完成额均以统计口径为准,下同)第六条新盘活各项手续健全的“僵尸企业”项目,享受如下政策: (一)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3%的补贴 ; (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按 照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补贴; (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 原则报请政府常务会扶持奖励,通过后补贴资金用于此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投产后,公司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返还3年。此规定适用于本政策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九条项目竣工投产实现税收并经考核后,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引进在奖励范围内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对引资者按5%o(10万元-25万元)的比例实行一次性奖励; (二)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对引资者按6%。(30万元-60万元)的比例实行一次性奖励; (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项目,对引资者按7%(70万元) 的比例实行一次性奖励;单体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阿巴嘎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 |